关于委托福建省环境保护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环函〔2008〕261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我部《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函〔2006〕224号)规定,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便于有关企事业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你局向我部申请,我部同意委托你局负责审批颁发辖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二、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你局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工作,严格遵守相应环评审批、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控制制备放射性药物单位的数量。请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本年度委托发证工作的情况总结。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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