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剂问题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11-04
【实施日期】 2008-1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剂问题的复函

 

质检总局办公厅:
  你局《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物质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595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  竹炭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由于来文未提供竹炭的生产工艺、质量规格等详细资料,难以判定是否属于普通食品原料,也难以确定该原料是否为植物炭黑或植物活性炭。《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植物炭黑可作为着色剂用于糖果、大米制品、小麦粉制品、糕点、饼干生产加工;植物活性炭可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但应在制成最终产品前除去。无论是植物炭黑还是植物活性炭,均不能用于茶叶生产加工。
  专此函复。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