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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8】156号)和《中共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2008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8】159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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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普办【2008】03号
【发布日期】 2008-11-11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普法办公室
关于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8】156号)
和《中共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关于开展2008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8】159号)的通知 
林普办【2008】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8】156号)和《中共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2008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8】1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
  2、结合林业行业特点,我办在2008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将继续组织2008年林业系统的年度普法考试,考试时间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在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之间自行确定,国家林业局普法办11月下旬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www.forestry.gov.cn)上提供统一的考试试题,各地、各单位自行下载,试题答案在考试结束后提供。试卷印制、考试组织及评卷工作由各地、各单位具体安排,考试成绩要登入《林业系统“五五”普法培训证书》。各地、各单位在2009年1月30日前将考试情况书面报告国家林业局普法办。
  联 系 人:李权
  联系电话:(010)84238613
  传  真:(010)84238604
  Email:  gjlyj@126.com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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