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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相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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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08〕96号
【发布日期】 2008-11-11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相关问题的复函 
国核安函〔2008〕96号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HAF600-604)执行相关问题的请示》(广核运〔2008〕68号)收悉。鉴于运行核电厂备品备件采购工作实际,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备品备件境外供货单位的注册登记问题
  1.备品备件仍采用原设计且由原境外单位制造时,若境外单位尚未取得注册登记确认书,你公司必须事先向我局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内容应当包括核安全设备原始质量合格证明、核安全设备运行质量记录,备品备件采购合同等,经我局审查备案后,可以不另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备品备件的原设计或原制造单位发生变更时,你公司应从已取得注册登记确认书的境外单位或已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国内单位中采购。
  3.你公司应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进行运行核电厂的核安全设备备品备件的设计制造活动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备品备件的质量和可靠性。
  二、关于进口备品备件的监督与安检问题
  1.对于非紧急采购的备品备件,你公司应定期向我局提交相关备品备件采购的合同清单,并注明合同内容、进度安排和交货时间。如果我局认为需要对某项目的整个采购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你公司必须按HAF604的规定和我局有关管理要求及时申报该项目的活动内容、进度安排、质量计划和监造计划等,并配合我局的监督检查。这类备品备件的进口安全检验按照HAF604的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紧急采购的备品备件,你公司必须在签订合同后立即向我局提交采购清单及相关的报检材料,并说明紧急采购的原因。我局将根据紧急采购物项的核安全重要性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监督检查;视情况进行优先审查并及时签发《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口岸检查放行单》和组织开箱检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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