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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蚕茧和部分蚕丝产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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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91号
【发布日期】 2008-11-14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取消蚕茧和部分蚕丝产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91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蚕茧和部分蚕丝产品(海关编码5001-5003)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企业报关出口不再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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