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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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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2008〕89号
【发布日期】 2008-11-18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环办〔2008〕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近期,经有关单位反映,我部对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编制的《湖南晶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450吨/年饲料添加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查处。现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2004年11月,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受湖南晶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为其编制450吨/年饲料添加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已于2001年开工建设,后擅自投产,属于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项目,并曾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多次导致厂群间污染纠纷。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在编制该报告书过程中,未对该项目的环境敏感性给予充分认识,质量审核把关不严,存在工作疏忽。报告书中污染源监测项目不够全面,未列出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步骤,未对项目投产以来的实际环境影响进行系统、全面的评价,所列编制依据、评价标准和公众参与调查表等内容有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我部对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提出通报批评的处理意见。
  该院应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查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不足,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各级环保部门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严格把关,亦不得对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放宽审批要求。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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