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组织开展检查的通知
国粮办政〔2008〕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粮政〔2005〕55号)要求,为总结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以下简称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详见附件1)工作经验,研究新形势下粮食依法行政所面临的机遇和问题,进一步提高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决定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组织开展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职能转变,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情况;粮食流通制度建设情况;行政执法程序完善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行政监督机制完善落实情况;依法行政队伍建设情况等,具体内容参见《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检查标准》(详见附件2)。
二、检查要求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和措施,并深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对照检查方案逐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督促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落实整改,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对起不到模范带动作用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请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2008年12月8日前将检查报告及调整建议报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我们将择期对部分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进行抽查,并根据检查报告和抽查结果,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起不到示范作用的单位予以摘牌,取消其荣誉称号。
联系人:于涛
电话:010-63906262(传真)
附件:1.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暨建设粮食依法行政示范联系单位名单
2.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检查标准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