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和
粉尘监测工作专项监察的通知
煤安监调查〔2008〕3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促进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开展一次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和粉尘监测工作专项监察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目的
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预防与控制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了解和掌握煤矿企业粉尘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二、监察的主要内容
1.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1)。
2.煤矿企业粉尘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监察方式
本次专项监察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实施。请各省局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技术支撑机构人员,对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进行一次专项监察活动。具体方式主要是:
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听取煤矿企业关于作业场所粉尘危害情况的汇报,认真查阅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制度、计划、记录和台帐、粉尘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职业健康档案建档情况,了解掌握接尘人员体检、尘肺病患者发病和死亡等情况。
⒉随机抽查,现场监察。随机抽查不同类型的煤矿企业,认真查阅煤矿企业粉尘监测工作原始监测记录、粉尘监测频率、监测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游离SiO2测定、粉尘分散度测定等文件资料;现场查看粉尘监测仪器设备配备数量及正常运转情况、“MA”标识情况等。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执法文书。
3.通报情况,督促整改。及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专项监察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时间安排
由各省局自行安排,总体要求在12月20日前完成。
五、其它要求
1.各省局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监察,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精心制定监察执法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认真准备,依法监察。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掌握要点,依法监察。在监察过程中要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进行处罚,并由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下达执法文书,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
3.专项监察执法结束后,各省局要认真总结,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并于12月25日前将专项监察总结报告(含附件所列两个汇总表)电子版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部分省局的专项监察结果进行抽查。
联系人:赵葆青
电话:010-64464296
E-mail:zhaobq@chinasafety.gov.cn。
附件:1.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专项监察情况表
2.煤矿企业粉尘监测工作专项监察汇总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专项监察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煤矿 企业 类型 | 被监察省(区、市)煤矿总数 | 监察煤矿 名称或数量 | 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建立情况 | 粉尘防治制度建设情况 | 接尘 人数 | 接尘人员 培训情况 |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情况 | 粉尘监测情况 | 接尘人员 体检情况 | 尘肺病情况 | 死亡情况 |
应该培训人数 | 实际培训人数 | 应建档数 | 实建档数 | 应该测点个数 | 实际 监测 个数 | 合格 个数 | 应该 体检 人数 | 实际 体检 人数 | 2007年新增尘肺病例数 | 累计 尘肺 病例 数 | 2007年尘肺病死亡人数 | 累计尘肺病死亡人数 |
国有重点 | | | | | | | | | | | | | | | | | | |
国有地方 | | | | | | | | | | | | | | | | | | |
乡镇煤矿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填表说明:
1.此表作为分表和汇总表两用,分表在“监察煤矿名称或数量”栏中填写被监察煤矿名称,在“领导机构建立情况”和“制度建设情况”栏,建立了填“√”,没有建立填“×”;在汇总表中除 “被监察省(区、市)煤矿总数”栏外均为此次专项监察情况数据,其中在“领导机构建立情况”和“制度建设情况”栏中,填写建立的矿井个数。
2.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建立情况:是指煤矿企业是否建立了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判定标准是有关企业下发的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的相关文件。
3.粉尘防治制度建设情况:是指煤矿企业是否有粉尘防治各项制度。
4.接尘人数:是指煤矿企业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人数,包括各种不同用工形式的所有接触粉尘人员。
5.接尘人员培训情况:是指接触粉尘人员应该和实际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人数。
6.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情况:是指按照规定,煤矿企业应该为接尘人员建立的职业健康档案数量和实际建立的职业健康档案数量。
7.粉尘监测情况:是指按照规定应该监测粉尘的点数、实际监测的点数,以及实际监测点数中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点数。
8.接尘人员体检情况:应检人数是指按照职业健康监护要求2007年度应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实检人数是指2007年度实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
9.2007年新增尘肺病例数:是指通过接尘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2007年度确诊的尘肺病新增病例数。
10.累计尘肺病例数:是指上年度累计尘肺病人数与2007年度诊断的新增尘肺病例数之和。
11.2007年度尘肺病死亡人数:是指2007年度尘肺病死亡的人数,不论死亡原因如何。
12.累计尘肺病死亡人数:为上年度累计尘肺病死亡人数与2007年度尘肺病死亡人数之和。
附件2
煤矿企业粉尘监测工作专项监察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煤矿类型 | 被监察省(区、市)煤矿总数 | 监察煤矿数量 | 煤矿粉尘监测原始记录情况(个) | 煤矿粉尘监测设备计量检定情况(个) | 粉尘中游离SiO2测定情况(个) | 粉尘分散度测定情况(个) | 粉尘监测设备“MA”标识情况(台) | 呼尘采样器(台) | 全尘采样器(台) | 天平(台) | 执法文书 |
完整 | 不完整 | 无 | 定期 | 不定期 | 不检定 | 定期 | 不定期 | 不测定 | 定期 | 不定期 | 不测定 | 有 | 无 | 正常 | 不正常 | 正常 | 不正常 | 正常 | 不正常 | 份数 | 行政处罚情况(万元) |
国有重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有地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乡镇 煤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填表说明:
1. 被监察省(区、市)煤矿总数:是指辖区内同一类型煤矿数量之和。
2.监察煤矿数量:是指本次专项监察的煤矿总数。
3.煤矿粉尘监测原始记录情况:是指煤矿企业进行粉尘监测时现场记录监测过程的记录资料。填写煤矿粉尘监测原始记录完整、不完整和无记录的煤矿数量。
4.煤矿粉尘监测设备计量检定情况:是指煤矿企业内粉尘监测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定期送计量部门进行检定。判定标准是有无计量部门出具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填写对煤矿粉尘监测设备定期、不定期、不计量检定煤矿企业的个数。
5.粉尘中游离SiO2测定情况:是煤矿企业是否定期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粉尘中游离SiO2进行测定。判定标准是煤矿企业能够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填写对粉尘中游离SiO2定期、不定期和不测定煤矿企业的个数。
6.粉尘分散度测定情况:是煤矿企业是否定期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粉尘分散度进行测定。填写对粉尘分散度定期、不定期和不测定煤矿企业的个数。
7. 粉尘监测设备“MA”标识情况:是指煤矿企业内部用于粉尘测定的呼尘和全尘采样设备是否有“MA”标识。其中:有和无“MA”标识数量之和=呼尘和全尘采样器数量之和。
8.呼尘采样器、全尘采样器、天平:是指仪器设备中能够正常运转和不能正常运转的数量。
9.执法文书:是指根据现场监察结果出具的执法文书数量以及处罚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