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945号
【发布日期】 2008-11-21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0220;实施日期:20100101)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的管理层级已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对有关审批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申请,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供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二、主管国家税务局对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后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三、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时不予征税。因此,代表机构不需要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营业税免税申请。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审批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失效日期:2010-01-01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