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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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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6号
【发布日期】 2008-11-26
【实施日期】 2009-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发布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6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修改海关总署2006年第79号公告《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氨苄青霉素制剂”等27项货物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30号公告《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已配剂量含有磺胺类的药品”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新修改原产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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