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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采挖树蔸(根)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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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办资字〔2008〕91号
【发布日期】 2008-11-26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采挖树蔸(根)有关问题的复函
办资字〔2008〕9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你局《关于采挖树蔸(根)有关问题的请示》(桂林报〔2008〕26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认为,采挖树蔸(根)进行经营利用的行为,必须按《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精神严格执行。
  特此复函。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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