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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渔〔2008〕86号
【发布日期】 2008-12-01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08〕86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3年我部组织开展了全国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目前绝大多数海洋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即将到期。为贯彻落实《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推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我部在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调整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样式,并决定启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开展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渔船范围
  已导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且持有合法有效证书证件的海洋捕捞渔船,以及持有合法有效证书证件的捕捞辅助船。
  二、换证时间
  (一)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总体时间安排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对2009年1月1日前到期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以及带有子船的钓业、围网作业渔船换发新证截止时间为 2009年 3月 31日;对2010年12月31日前渔业捕捞许可证仍合法有效的,渔民可申请提前换发新证,渔业部门也可结合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在征得渔民同意后集中换发新证;对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超过2010年12月31日的,各地应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提前申请换发新证,并实行公示。
  三、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一)渔船主机功率凭证管理从2009年1月1日起,各地在换发和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必须按规定足额贴附由我部统一印制的“2009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各地不得采用备注说明形式规避主机功率凭证管理。新版功率凭证一次性贴附使用,撕下作废。贴附的主机功率凭证数额以导入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的渔船主机总功率为准,如出现小数问题,按“四舍五入”处理。原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从 200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一律作废,同时回收的原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集中销毁回收的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渔〔2007〕22号)要求进行处理。
  我部渔业局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启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函》(农办渔函〔2008〕29号)确定的持“基本证”渔船的主机功率数,核定新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总量。各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量范围内确定主机功率凭证各种面额的数量,于12月20日前将《2009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申领单》(附件1)报我部渔业局,经审核同意后派专人领取。各省在实际换证过程中,可直接向所在海区局“以大换小”或“以小换大”未使用过的新版主机功率凭证。新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的其他管理按照《关于印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使用和保管办法〉的通知》(国渔船〔2005〕7号)和农办渔〔2007〕22号文件执行。
  (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对已持有临时证并导入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渔船,此次仍按规定换发临时证,其他管理措施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捕捞辅助船换证管理从2009年1月1日起,捕捞辅助船必须申请换发和核发新版《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对此前未持有《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的,必须在2009年3月31日前申请核发新版《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捕捞辅助船申请换发和核发《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渔船检验证书和登记(国籍)证书。各地要严格控制捕捞辅助船的盲目增长,严厉打击改造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活动。
  (四)渔船主机管理换发新版海洋捕捞许可证时,如遇检验证书、登记(国籍)证书和原版捕捞许可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不符问题,以实际导入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的主机功率为准。各地要结合换证工作,加大对违规更换渔船主机的查处力度。
  (五)其他
  1.按规定淘汰旧船再建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后多余的主机功率指标,由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自动回收。
  2.县内购置捕捞渔船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具体办理程序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我部备案。
  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船长和总吨位参数不是限制性参数,仅为各渔业船舶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管理机构在办理证书时提供重要参考。
  四、新版捕捞许可管理证书证件的印制及订购2009年1月1日后,各地不得再使用原版捕捞许可管理证书证件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也不能自行印制新版证书。新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不予许可决定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渔业船舶灭失证明》均采用 A4防伪纸打印,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均采用 B5防伪纸打印,其纸张由我部统一设计、印制。我部在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范围内通过竞价方式选定了证书证件定点印制企业,确定了证书证件价格(附件2)。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区、市)实际需要量,直接向定点印制企业订购各类证书证件(《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订购单》见附件3)。证书证件印制费用由订购单位直接与印制企业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是贯彻实施《实施意见》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推进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的重要措施。各海区局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提高认识,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发动,采取措施,严禁旧版证书贴附新版功率凭证和新版证书贴附旧版功率凭证,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指定专人,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开展换证工作,确保急需换证渔船持证生产。
  (二)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换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报所在海区局备案。各海区局要加强辖区内各省(区、市)换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解决换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渔业局。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渔船管理,禁止制造(按规定淘汰旧船再建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的除外)、进口拟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生产的海洋捕捞渔船;重点压减或淘汰从事拖网、帆张网、定置张网作业和持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必须凭省级(含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捕捞渔船的初次检验必须提供省级(含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同时,对按规定淘汰旧船再建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的,必须坚持先报废渔船再审批的工作程序。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防止因渔船管理权限不同造成船网指标审批、渔船检验、登记、许可和报废等环节的管理漏洞。在开展换发新版证书时,要严格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实施签发人制度。对不按规定实施签发人制度或签发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各地要严格要求整合导入捕捞许可数据,按照使用说明操作软件,准确录入许可证资料,认真核对,尽量选择规范、统一的渔船数据选项,减少渔船数据自行录入,确保渔船参数的统一、规范和完整,为渔船检验和登记动态系统顺利对接奠定基础。同时,要确保条形码打印清晰,尽量减少证书证件折叠。
  附件:1.2009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申领单
  2.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书定点印制企业及价格
  3.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订购单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2:

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书定点印制企业及价格

  一、定点印制企业
  企业名称:宁波卓洋印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鄞县大道177号)
  邮编:315104
  电话:(0574)8834357813021929807/13905742190
  传真:(0574)88343887
  联 系 人:章小梅/周国森
  结算账户:户名:宁波卓洋印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鄞州工行下应办
  帐号:3901150609000069325
  二、证书价格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管理 A4纸:0.40元/张;
  2.渔业捕捞许可证(“基本证”、临时证、专项证和辅助船证)B5纸:0.28元/张;
  3.《渔业捕捞许可证(海洋大中型渔船“基本证”、临时证)》封皮(带持证须知):4.20元/本;
  4.《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海洋大中型渔船)》封皮(带持证须知):3.90元/本;
  5.《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封皮(带持证须知):4.2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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