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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同意江西省九江市松材线虫病疫木调往江苏省实施安全利用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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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办造字〔2008〕94号
【发布日期】 2008-12-05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同意江西省九江市松材线虫病疫木调往江苏省实施安全利用的复函
办造字〔2008〕94号

江西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批准我省九江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出省安全利用的请示》(赣林造字〔2008〕44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九江市的松材线虫病疫木经水路运往江苏丹阳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安全利用。在实施过程中,你厅应与江苏省林业局及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按照《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实行全程监管,制订防范预案,确保实施疫木安全利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复函。

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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