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救捞系统大宗物资采购廉政监督规定》、《交通运输部
救捞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廉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救捞监察字[2008] 336号
各救助局、打捞局,各救助飞行队,海工公司、华德公司:
按照交通运输部对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宗物资采购活动,加强廉政工作和廉政监督工作的要求,结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部救捞局制定了《交通运输部救捞系统大宗物资采购廉政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交通运输部救捞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廉政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规定》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交通运输部救捞系统大宗物资采购廉政监督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大宗物资采购行为,保障物资采购工作决策正确、管理规范、资金安全,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促进救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招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关于对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采购活动加强廉政监督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大宗物资采购,是指采购物资一次性支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需慎重对待的采购行为(基本建设项目,船舶和飞机购置、维修等项目另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监督是指: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大宗物资采购的主管部门、执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大宗物资采购过程中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采购预算与计划的编制、申报、审批,采购方案的制定与供应商的选择,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物资质量检验与数量验收,货款结算与采购资金支付等过程。
第三条大宗物资采购廉政监督的组织机构。
部局及属下各一级单位必须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负责相关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的领导干部为副组长,以监察、审计、财务、工会及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宗物资采购廉政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的廉政监督工作。
第四条大宗物资采购廉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价格、采购程序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情况。包括手续是否完善;是否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对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是否存在干部职工利用职权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影响,影响供应、强行推销的现象;是否存在采购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必须回避的现象;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的现象;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存在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现象;采购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数量和技术要求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有无降低标准、更改条款等;有无订立背离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采购结果与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方案及承诺等内容是否一致;验收报告、货物发票与投标文件、采购合同金额等手续是否齐全、真实、相符等。
(三)物资采购信息和物资采购项目运行、资金使用等情况是否按规定公开,资金有无浪费、挤占、挪用等现象。
(四)物资采购过程中是否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情况。
(五)物资采购制度及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第五条在签定大宗物资采购合同的同时,应签署相应的《廉政合同》。采购合同的变更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事先会签大宗物资采购廉政监督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督检查。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明确采购决策人、经办人与采购物资验收人的职责并实行权力分离。
(二)各单位应建立内部联系通报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单位大宗物资采购情况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三)各单位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电子邮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处理举报和控告。
(四)各单位审计部门应对专项物资采购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物资采购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大宗物资采购的责任追究。
(一)各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或插手大宗物资采购工作,应该招标而不经招标的,不集体讨论决策的,擅自指定或暗示供货单位的;
2.采购过程拒绝监督、泄露标底或暗箱操作、招标走过场的;
3.接受供货单位的吃请、旅游,或接受供货方的折扣、回扣、钱物或有价证券的;
4.与供货方相互勾结,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5.贪污、私分、占用、挪用、挥霍浪费采购资金的;
6.不按投标程序或干扰招投标工作,致使招投标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购进以次充好、质次价高或假冒伪劣产品的;
8.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逃避有关约束的;
9.廉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知情不报,瞒案不办,故意纵容、包庇违纪违规行为,或自身不廉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及各救助局、各救助飞行队。同时适用于各打捞局事业经费拨款项目。各打捞局自筹资金部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救捞系统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廉政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救捞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保证建设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确保工程建设优质高效,根据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意见》、《关于对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采购活动加强廉政监督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廉政监督工作,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坚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对权力的制约、资金的监控和干部的监管上,针对权力和资金运行的关键环节,逐步建立起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和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救捞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始终处于监督之下,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三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廉政工作,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人员在廉政建设中的廉政要求、行为规范和应承担的廉政责任,并将其与工程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四条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单位管辖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协调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度,堵塞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漏洞。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方式和方法,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第五条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基本建设)的各参建单位及人员,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同时,必须依照本办法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廉政监督
第六条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中的廉政监督是指建设项目开工之前的立项、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监督。
第七条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阶段的监督。发现违反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擅自简化、改变立项程序,骗取工程立项,指使、串通勘察设计、科研、咨询等单位在前期工作中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八条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信息发布,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项目单位应将项目的招标方式、范围及时间等情况向所在单位有关监督部门通报。
第九条纪检监察部门与有关部门配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招投标内容方面的规定,重点对招投标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及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监督。
(一)资格预审的监督
1.是否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2.资格预审是否公平、公正。
(二)开标过程的监督
1.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
2.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招标文件的接收及招标文件是否按规定密封;
3.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是否对提出的异议给以解决。
(三)专家抽取的监督
评标专家的抽取范围、抽取原则是否符合规定。
(四)评标过程的监督
1.评标工作是否封闭进行,参与评标人员的通讯工具、活动范围是否严格控制;
2.评标活动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操作,是否严格遵守合法的评标程序,有无开标后重新修改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等违规操作;
3.评标专家及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以暗示、授意、引导等方式干预评标。
(五)定标的监督
1.是否在评标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2.是否按评标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3.是否有指定分包和转包的问题。
(六)邀请招标的监督
1.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邀请招标是否经过批准;
3.被邀请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有无陪标问题。
(七)发现违反工作程序或工作纪律的,应立即责成招标单位纠正。发现泄露保密资料、标底,串通招标、投标及其他违法行为,应责令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建议招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中止该项目的招标工作,待调查处理后,重新组织招标工作。
(八)参与监督的有关人员要在监督各个环节相关的文件资料上签字,并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写出监督报告。
(九)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签订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一并生效执行。
(十)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必须按规定经过批准。严禁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政监督
第十条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廉政监督是指从项目开工建设至项目提请交工验收之过程的监督。重点是对合同履行情况、项目设计变更、工程建设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及建设资金的监督。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督部门要定期走访工程承包商、工程监理等项目参建单位,加强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一)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严格履行各项义务,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创造良好的外部作业条件,及时支付进度款。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合同中规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必须及时到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进度负全责。严禁将工程切块、分割发包。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但工程分包比例不得超过总施工合同价款的30%;严禁转包和二次分包。
第十二条加强对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设计变更审批制度及审批程序落实情况: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研究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技术标准、调整工作量,损害国家或单位的利益。
(二)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初步设计批复后,工程建设规模,建筑物结构、用途等方面发生变化,而引起总投资超出国家批准的设计单元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其他为一般设计变更。
(三)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审批管理。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应当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批。
(四)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由建设单位进行初审,提出报审意见,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包括设计变更缘由、技术方案、设计图纸、工程预算书等。
(五)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结合工程建设特点和管理模式,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应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控制材料、设备质量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工程建设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督,确保工程建设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一)一般情况下,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均由承包单位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自行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建设单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的人员不得向承包单位推荐或指令其向某供应商采购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
(二)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严禁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用于实施的项目;工程材料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材质证书或实验报告。
(三)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四条加强对参建各方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财务、审计部门加大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以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的落实: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交通部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二)项目各参建单位必须保证建立工程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的管理体系,规范资金的申请、拨付、管理、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益。
(三)各单位财务部门对工程建设资金必须做到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四)落实计量支付制度。计量清单经监理单位签认,建设单位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能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费用。
(五)加强对工程管理费用的监管,保证工程管理费用在规定的限额以内使用。
(六)定期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七)加大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尾款,不得批复竣工结算,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严肃结算纪律,加强对工程结算的审计监督。工程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预留不得少于工程造价5%的工程款,由审计部门组织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审计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方可与承建单位结算工程款。纪检监察部门对工程结算审核过程、程序及执行合同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防止高估冒算,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交工、竣工验收期间的廉政监督
第十七条交工、竣工验收期间的廉政监督是指对在建项目进入正式交工、竣工验收期间,或对与交工、竣工验收有关的工作进行廉政监督,防止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交工、竣工验收工作廉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交工、竣工验收的工作程序、职责要求和技术规范的落实实施监督,实事求是地做出工程质量验收结论;
(二)对参加交工、竣工验收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三)交工、竣工验收工作结束时,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要如实签署该项目验收工作期间的监督意见。
第五章建立廉政机制
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集体决策制度。基础设施重大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立项、工程招投标、5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饰项目等。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制定决策规则和程序。重大项目的决策实施过程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建立联系通报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列席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及时了解掌握本单位基本建设情况,并加强与基建、财务、审计等部门的联系,跟踪了解计划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第二十一条完善建设期举报制度,做好有关来信来访工作。各参建单位应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建设单位应公示招投标结果等建设期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落实“双合同”制度。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的同时,应与承包商、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规违纪行为的,必须对当事人和责任人及所在单位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有关建设法规,不执行建设程序,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
(二)擅自扩大工程范围,擅自改变施工方案,调整工程概算,增大投资的;
(三)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标以及隐瞒、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收授回扣,假公济私,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管理,对工程现场管理不力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违反《廉政合同》中有关条款的;
(五)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规违纪单位或责任人、当事人,或自身不廉洁,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在本单位管辖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后,将廉政建设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