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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民航局关于运输动物菌毒种 样本 病料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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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医[2008]45号
【发布日期】 2008-12-05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民航局关于运输动物菌毒种 样本 病料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农办医[200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
  为做好通过民用航空运输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以及动物病料,近日国家民航局下发了《关于运输动物菌毒种样本 病料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局发明电[2008]448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民航局的要求,加强与当地机场与航空公司联系,切实做好民用航空运输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以及动物病料工作。
  附件:菌毒种病料运输(民航明电).pdf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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