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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关于印发星级饭店评定工作“十不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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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发文字号】 旅星评发[2008]74号
【发布日期】 2008-12-08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关于印发星级饭店评定工作“十不准”的通知
旅星评发[200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星级饭店评定工作,保证星级饭店的质量标准,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特制定下发《国家级星评员工作“十不准”》(见“附件1”)和《地方星评机构及受评五星级饭店评定工作“十不准”》(见“附件2”)。
  今后的星级饭店评定工作除继续执行《饭店星评员章程》及相关制度外,相关单位和个人还必须严格遵守两个“十不准”的规定。一旦违反“十不准”规定,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将给予以下相应处理:对国家级星评员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资格;对地方评定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受评饭店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星评资格并于五年内不接受星评申请。
  特此通知。

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  附件1:

国家级星评员工作“十不准”

  1、不准收受饭店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卡)、纪念品或礼物。
  2、不准对饭店提出检查项目之外的额外要求,或出现酗酒等影响星评员形象的行为。
  3、不准降低星级饭店检查标准和简化星级饭店检查评定程序,或以自己的好恶来随意解释和评判星级标准。
  4、不准向地方星评机构和受评饭店就饭店是否通过评定发表意见。
  5、不准接受饭店所在地政府和旅游部门,以及受评饭店安排的店外宴请。
  6、不准带随从、助手等其他人员一同参与星评工作或代替星评工作。
  7、不准在暗访检查中以任何方式向地方星评机构、饭店及其他相关人员泄露自己的真实身份、行程安排和检查情况。
  8、不准请饭店或地方星评机构代为评定打分、撰写和邮寄检查报告。
  9、不准以辅导、咨询、培训、管理等名义向饭店推荐或洽谈与星评工作无关的业务事宜,或向饭店打听与星评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
  10、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地方星评机构与受评饭店安排与星评工作无关的旅游及其他休闲娱乐活动。

  附件2:

地方星评机构及受评五星级饭店评定工作“十不准”

  1、不准提供与饭店星级评定相关的虚假信息。
  2、不准向星评员提出或暗示降低星级标准、简化检查程序的要求。
  3、不准以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等任何名义向星评员支付现金、赠送有价证券(卡)和礼物。
  4、不准举办针对星评员的专门的欢迎仪式(设置横幅和标牌、鲜花等)。
  5、不准超规格安排星评员住房(只按一个标准房和一个普通套房安排房间),或在星评员的房间内做超常布置或放置超常规客用品。
  6、不准为星评员安排店外宴请。
  7、不准为星评员谋取私利提供便利。
  8、不准为星评员专门安排与星评工作无关的游览活动。
  9、不准以任何方式打听暗访检查星评员的姓名、行程安排和检查情况。
  10、不准代替星评员评定打分、撰写和邮寄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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