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湾动态值班待命暨救助联动实施方案(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动态值班待命制度,充分发挥救捞系统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整体合力,发挥救捞系统海上应急救助抢险的优势,提高专业救捞队伍的救助应急抢险能力;针对渤海湾海域冬季因恶劣天气引起的重大、群体性遇险险情较多、从事救助值班待命的专业救助船舶力量时有不足、值班待命点之间跨距较大的问题,按照“就近、快速、高效”的原则,在加强执行动态值班待命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救助联动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下称部局)及其下属的各救助局、打捞局(含下属经营公司)所属的船舶及救助飞行队所属的救助航空器。
第二章组织与指挥
第三条部局下设的各救助局、打捞局(含下属经营公司)所属的船舶及救助飞行队所属的救助航空器在渤海湾海域及其上空执行训练任务或进行经营活动期间,统一纳入渤海湾海域救助联动机制中。
第四条部局救助指挥处(救助打捞总值班室)负责渤海湾海域救助联动机制运行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生重大、群体性遇险的险情,指派北海救助局负责现场的救助指挥,必要时由部局直接指挥。
第五条北海救助局按照部局的指令,依《国家专业救助打捞力量应对海上事故行动方案》的相关规定,指定救助指挥部门,并负责联动机制救助的具体组织协调,指挥联动船舶、救助飞行器的救助行动,并将现场救助的情况、重大进展及时报部局。
第六条部局救助指挥处根据现场情况指派参加联动救助的联动船舶和救助飞行器。参加联动救助的联动船舶按指令迅速出动,救助期间服从北海救助局的现场指挥,紧急情况下和特殊需要时,由部救捞局直接指挥。参加联动救助的救助飞行器按照《交通部救助直升机飞行管理规定》,由北海救助局现场组织指挥,紧急情况下和特殊需要时,由部救捞局直接指挥。
第七条北海救助局需要调用联动船舶出动救助时,应向部局救助指挥处请示,由部局救助指挥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认可。紧急情况下,北海救助局可以先通知准备调用的联动船舶,并按照《交通部救助直升机飞行管理规定》的规定协调救助飞行器,做救助出动准备,同时向部局救助指挥处请示。
第八条部局救助指挥处根据险情发展需要,按照 “就近、快速、高效”的原则指派联动船舶和(或)救助飞行器参加救助。指派时,应从专业角度充分考虑救助现场海况及联动船舶、救助飞行器的性能、载货情况、人员和给养情况等,并将指派决定通报给参与联动救助的各救助局、打捞局(含下属经营公司)、救助飞行队。
第九条救助局、打捞局(含下属经营公司)接到部局调用其联动船舶参加救助的通知后,应全力配合,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尽快协调中止联动船舶的训练或营运活动,使其在最短的时间内投入救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联动船舶参加救助。
救助飞行器的出动,由救助飞行队参照《交通部救助直升机飞行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救助局、打捞局(含下属经营公司)派船到渤海湾海域进行救助训练和营运活动时,应上报部局救助指挥处备案,并将船舶及其任务的概况书面通报北海救助局救助处。船舶结束渤海湾海域作业后,各救助局、打捞局(含下属经营公司)应向部局救助指挥部门报告,确认该船退出救助联动机制,并告知北海救助局。
第十一条各救助局、打捞局(含下属经营公司)签订船舶在渤海湾海域作业的服务协议(或合同)时,应尽可能附加相应条款,一旦联动船舶海域附近有涉及以人命救助为主的险情发生,在接到部局或北海救助局的指令或信息后,应积极主动与租船人协调,按照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尽快安排相关船舶参与救助。
第十二条 救助联动船舶所属的各救助局、打捞局(含下属经营公司)救助打捞业务部门,应根据要求向北海救助局提交船舶性能和应急救捞装备等相关的资料,与北海救助局电台、救助部门保持有效的通信联系,接到救助指令后立即协助调遣出动,实施救助行动。
第十三条当海上险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或到达现场的值班待命专业救助船完全可以替代联动船舶实施有效救助时,北海救助局应及时安排多余的联动船舶返回,并报部局救助指挥处和相关的局(含下属经营公司)。
第三章通信与保障
第十四条 系统内各船舶初始纳入救助联动机制时应将本船可用的通信方式和联系方法包括单边带、甚高频、卫通电话、卫通传真、船长手机等报北海救助局救助处。北海救助局救助部门应同时将救助指挥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台通话和值守要求等告知初始纳入救助联动的船舶。
第十五条联动船舶应保持船长手机、卫通电话、Imarsat C站、卫通传真24小时开通。
第十六条 联动船舶非救助期间,各联动船舶的救助打捞业务部门每天应将在渤海湾联动区域内的船舶动态报给北海救助局救助值班室。也可以在与北海救助局电台取得联系后,利用AIS系统报船舶动态。
联动船舶在执行救助任务期间,单边带和甚高频应保持在北海救助局规定的电台通话频率上连续值守,确保通信畅通。
第十七条联动船舶在其任务、动态等发生重要改变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北海救助局救助指挥部门。
救助飞行队应将相关的救助飞行器的情况及时通报北海救助局救助指挥部门。
第四章准备与救助
第十八条联动船舶应加强应急救捞装备的配备和维护,保证救生、消防、排水、堵漏、防污、拖带等专业设备和器材始终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第十九条在训练或营运作业中,联动船舶补给和积载时应适当考虑货物和备品对紧急救助出动和可能采取的救助方式带来的影响。由于特定原因,联动船舶将在一段时间内救助活动的能力受到限制或不能够从事某种方式的救助时,应及时向北海救助局救助指挥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联动船舶的船长和船员应保持对海上突发险情做出快速应急反应的戒备,台风、冬季寒潮大风、大雾等不良天气将影响所在海域时,应提高警惕、加强值班;并检查应急救捞装备状况,确保随时可用。
第二十一条联动船舶接到救助指令后,应根据本局或公司的指令、现场救助指挥部门的安排,按险情需要进行相应的人员和应急救捞设备的准备,妥善处置船上的货物和移动装置,以最快的速度出动救助,用最短的时间到达现场,展开救助行动。
第二十二条联动船舶在救助中应保持与北海救助指挥部门和电台良好的通信沟通,及时报告和反馈现场情况,听取救助指挥的指令和指导意见,根据本船的性能和条件,参照救捞系统《救助专业预案》,制定和采取科学有效的救助方案,兼顾救助的快速性和安全性,发挥良好的专业技术技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确保自身船员、船舶的安全。
救助航空器的行动,按照《交通部救助直升机飞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联动船舶救助结束时,船长要尽快写出救助报告,连同救助期间的《航海日志》复印件、救助委托书、救助合同(如现场船上签订)、交船确认书、音像资料等相关材料发送到北海救助局救助指挥部门。
第五章训练与演习
第二十四条联动船舶应参照《专业救助船舶、应急反应救助队训练与考核大纲》的项目要求,完成相关规定内容的救助训练,针对不同险情,按照救捞系统《救助专业预案》的要求,进行训练,提高救助技能。
第二十五条各救助局、打捞局(含下属经营公司)应每年组织联动船舶进行一次救助指挥机制的综合演习或推演。
第二十六条各救助局、打捞局(含下属经营公司)应对联动船舶的救助训练给与支持,为船舶进行救助训练提供相关条件,使训练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有机的结合起来,部局将每年对联动船舶进行一次救助训练相关的抽查。
第六章总结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北海救助局救助指挥部门负责渤海湾联动船舶、救助情况的统计、总结,建立专门档案,救助结束后及时上报部局救助指挥处。
第二十八条对救助中表现突出,获得较好的社会效应和(或)经济效益的联动船舶,由北海救助局向部局呈报事迹材料,船舶所属局(公司)或北海救助局根据部局的安排给与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不服从救助指挥部门指挥调遣的联动船舶或责任人,部局将责成其所在局(公司)给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定义
渤海湾海域,是指渤海、渤海海峡及其相邻的黄海北部海域,包括与以上海域相连的可航内水。
联动船舶,是指部救捞局下属的救助局、打捞局(含下属经营公司)在渤海湾海域执行训练任务或进行经营活动的船舶。
救助航空器,是指部救捞局下属的各救助飞行队在渤海湾海域执行值班待命、训练任务的救助航空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交通部救助打捞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