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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四川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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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川银监发[2008]224号
【发布日期】 2008-12-11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四川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川银监发[2008]224号

 

各市(州)银监分局,四川银监局成都各县(区、市)监管办事处,辖内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外资银行成都分行,成都市农村信用联社,四川省银行业协会:
  为切实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对小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 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08〕6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结合辖内实际,并在前期征求各银行业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四川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银行业机构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各行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四川银监局。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内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各银行业机构和各银监分局应于2009年一季度后15日上报该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我局将对各银行业机构和各银监分局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四川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力致力于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近年来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有关要求,积极更新经营理念,革新体制机制,创新产品服务,切实坚持商业化运作、贴近企业和各方配合的三个原则,牢牢抓住“人才”和“机制”建设两个关键点,不断建立和完善小企业“六项机制”建设,打造一支经验丰富具有专业水平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化人才队伍,积极加强与其他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创造小企业融资和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改进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实现对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商业可持续发展。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要特别优先安排灾后重建地区的小企业授信业务。
  第三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增加对小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最大限度支持小企业的发展。要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方针,努力增强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改善资产期限的配置结构,并坚持总量微调和结构优化相结合,切实加大对小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各银行业机构在年度信贷计划安排中,要单列计划、单独管理、单独考核,确保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
  第四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原则,不断完善小企业利率定价机制,提高小企业授信风险定价能力,对小企业单独定价,利率合理浮动。要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授信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小企业或不同授信实行差别定价。在提高自身效益的同时履行好社会责任,对小企业贷款利率在风险定价的基础上合理浮动。
  第五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专门的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设立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或岗位,成立专门的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开展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要建立分类管理,分账核算,单独考核的制度和办法,形成层级管理下相对独立的业务考核单元,组建专职队伍,进行专业化运作。各银行业机构县域分支机构市场营销定位主要应是中小企业,县级分支机构应设有中小企业信贷部。鼓励和支持各银行业机构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积极设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立和完善独立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的成本利润核算机制、独立高效的信贷审批机制、独立的激励约束机制、独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和合理的快速核销机制,切实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
  第六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进一步明确市场及客户定位, 建立完善小企业客户准入、退出标准和目标客户储备库,提高营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小企业对贷款的需求情况,主动发现和培育小企业客户,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有融资需求的小企业客户档案,原则上每机构每县(市、区)小企业客户档案数量应不少于200户,当地监管部门要对建档情况进行考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将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有技术、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和讲信用的小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要单独列出各级分支机构支持的小企业客户名单,以利于客户经理营销、信贷审批时准确把握。
  第七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适应小企业授信特点的授信审批、风险管理、激励机制、人才培训、内部控制和小企业授信尽职调查制度及相应的问责与免责制度。银行应建立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加大资源配置力度,突出对分支机构和授信人员的正向激励,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小企业授信业务净收益奖励一线业务人员,健全激励机制。并按照《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要求,摒弃传统的对单笔、单户贷款责任追究的做法,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真正做到尽职免责,失职问责。
  第八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环境,不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不同授信产品的风险程度等,合理设定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实行差别授权管理,不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有效满足小企业融资需求。各银行业机构要结合实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现有基础上,适当下放和增加基层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并可分别授予授信审查人员一定的授信审批权限,对地区一级分支机构小企业贷款权限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对县域一级分支机构小企业贷款权限原则上不低于300万。
  第九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小企业授信审批流程,推出限时办结、回复制,切实提高信贷审批效率。要不断创新小企业授信业务审批管理,简化和完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审批效率,积极尝试探索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批量处理。对符合信贷条件、时效要求高的优质小企业信贷需求,开辟“绿色快速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发放信用贷款,合理确定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及时有效满足小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对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银行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延长答复时间,须说明理由,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给予解释。
  第十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小企业产品和服务方式、担保抵押方式,切实缓解小企业“担保难”问题,积极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要不断创新小企业产品和服务方式,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推进产品创新,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小企业的需求。要不断创新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探索权利和现金流质押等新的担保方式,发展并创新小企业贸易融资手段,拓展供应链融资。要与保险公司加强互动,将银行融资与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紧密结合,扩大小企业融资能力。将信贷产品、资金结算、理财产品、电子银行等产品与贸易融资产品有效结合,加强小企业融资财务顾问和咨询服务,为小企业提供理财服务,帮助小企业规范经营管理和财务运作,为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第十一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加强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方面的培训,建立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努力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和效率。积极研究和借鉴国内外小企业授信的成功经验,采取分层次、按梯队的方式,加强对小企业授信人员的业务培训,逐步推行岗位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制度,掌握小企业授信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方法,努力更新理念,提高营销和收集、整理、分析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能力,熟悉尽职要求,逐步形成良好的小企业授信文化。各银行业机构县域一级分支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银监分局(或监管办事处)的联系和沟通,建立对小企业经营人员的定期培训机制,各机构应轮流牵头组织对当地小企业经营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培训,全年不应少于2次,培训情况由牵头银行机构组织报送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银监分局要将银行机构对小企业经营人员的培训实施、完成情况纳入对银行高管的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其分支机构所在社区、区域的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县域一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的现象。地方中小法人银行机构除涉农现代龙头企业贷款、社团贷款外,其新吸收的存款原则上应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域一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本地新吸收存款余额的60%以上应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对未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的银行机构,监管部门将在市场准入方面采取一定限制措施,并将其纳入高管履职动态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和银行业机构要切实转变作风,各级领导要带头深入小企业做调查研究,做到贴近业务,贴近客户,贴近市场,要真抓实干,真正为小企业融资办实事、办好事。要主动密切与当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适合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违约信息通报机制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搭建有效信息共享和传播平台;积极推动建立有利于小企业授信业务的贷款风险补偿、营业税减免、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激励政策措施的出台,与当地政府共同营造有利于小企业发展、有利于小企业金融服务开展的良好环境。
  第十四条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银行业机构贷款集中度指标的监管,努力腾出空间加大对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支持力度。对银行业机构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贷款集中度等风险监管指标在2009年底前还未达标的机构,将在机构准入、业务准入等方面实施限制措施,暂缓该银行新设机构、新业务的准入,并直接与银行业机构监管评级、高管履职考核等直接挂钩。
  第十五条四川银监局将对银行小企业授信实行监管正向激励机制。将银行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管准入与其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紧密挂钩,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开展表现出色的银行机构,在网点布局和业务准入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其增设机构和网点,准予其开办新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对小企业授信业务表现出色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其跨区域增设机构和网点。对小企业贷款尽职情况下出现的风险状况,监管部门将不予追究银行业机构及相关高管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四川银监局将对银行小企业授信实行监管负向约束机制。制定银行业机构小企业金融服务考核评价办法,对银行机构小企业首谈责任制执行情况、小企业授信进步度、小企业贷款不良率、小企业金融综合服务质量、小企业产品、服务创新等情况进行考核,考评结果直接与银行机构市场准入、监管评级、年度评先等挂钩。特别是要对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主动组织开展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作为高管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不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四川银监局有关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不重视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小企业授信业务工作开展缓慢的银行机构,将在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管准入实施有关限制措施。
  备注: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授信是指中国银监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中规定的银行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授信。
  本指导意见中的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本指导意见中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商业性银行泛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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