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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其他机构  湖北省  
【发文字号】 武政办〔2008〕202号
【发布日期】 2008-12-18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8〕2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深入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下简称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加快我市“两型社会”和循环经济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下放区域性水价管理权限,远城区在强化成本约束的基础上,可以依法合理制定本区供水价格。推进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计加价收费制度。积极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
  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对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等使用自来水实行装表计量收费,大力推行再生水,对再生水免征水资源费和公共事业附加费。按照低于现行自来水分类价格的原则,由各区合理制定再生水价格。对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等回用的再生水不再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建立健全水环境价格补偿机制,保护水环境。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健全水环境价格补偿机制,尽快把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积极推行按用户排放污水的污染程度分类计费的办法,实行差别定价,重点提高工业污水、特别是污染严重的行业和企业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且排放的污水符合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所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经过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处理费可适当减免;对达到排放标准,未经城市排水管网而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对社会单位自建污水处理厂,由相关部门给予污水处理运行费用的补助。
  三、完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坚持对土地资源实行市场化配置,使土地价格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和土地价值。继续推行基准地价确定和公布制度,适时调整基准地价。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地价标准,以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改革征地补偿办法,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积极支持组建农村产权交易所,规范交易行为,推动农村产权合理流动,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健全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推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四、合理确定天然气价格和收费,促进清洁能源的使用。按照既有利于节约能源,又有利于质优、高效、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天然气和其他可替代能源之间的比价关系,建立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调整的机制,促进天然气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清理对天然气建设的行政收费,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收费,对天然气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适当减免,以利于我市天然气行业的发展。
  五、运用电价政策,促进节能降耗。加大落实国家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引导用电企业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的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落实对我市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政策,减轻环境污染。大力发展垃圾发电,对垃圾发电实行优惠的上网电价,支持和促进垃圾发电行业的发展。
  六、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促进垃圾产业化处理进程。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推进环卫体制改革,实行政事、政企分开,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尽快出台新的收费改革方案。
  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促进交通环境的改善。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和交通管理政策的需要,以及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车位供求关系的变化,分地段、分时段科学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运用差别价格政策合理引导和调节停车供求,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停车场。对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促进其对社会开放,缓解停车难问题,减少路面交通压力,降低环境污染,提高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强对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
  八、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环保材料和产品的应用。对开发建设企业按规定使用节能建筑材料、节能新技术的,允许企业将有关费用合理计入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使用了节能建筑材料的,其新增成本允许进入房价,可适当突破最高限价的限制。对太阳能热水器等成型产品在住房建设中,同步统一安装使用的,其产品价格可不列入住房建设成本,销售单位和买受人双方合同约定,由开发商价外代收,避免重复计费,促进节能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鼓励现有小区改造、安装、使用节能产品,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指导业主安装使用节能产品,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和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九、强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价格约束机制。实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价格政策,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推行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合理制定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和交易服务费指导价。实行医疗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合理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积极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 
  十、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探索药品差别差价率政策,支持药品招标采购、药品直供和医药分开改革。落实和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集中采购工作。深入推进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努力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药品和医疗卫生服务。
  十一、下放部分价格行政审批项目,逐步探索和建立适合“两型社会”和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管理体制。强化区级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全面落实价格行政审批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25项价格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区人民政府(已另行发文)。不断创新价格审批方式,围绕“两型社会”和循环经济建设,建立亲民便民高效的价格审批制度,完善价格监督机制,健全价格服务体系。
  十二、统筹兼顾,完善配套,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涉及生产、流通、消费各个方面,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必须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为此,一要建立完善的价格监测体系,及时准确反映市场价格动态,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服务。二要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和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妥善处理好价格调整对困难群众生活和相关企业的影响。三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武汉市物价局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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