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境内 支付人 | 支付方名称 | | 联系人 | |
支付方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税务 代码 | (国税) | | 付汇银行 | |
(地税) | | 付汇账号 | |
境外 收款人 | 收款方名称 | |
收款方地址 | |
收汇银行 | | 收汇账号 | |
国家或地区 | | 境内外机构 是否关联 | |
合同或协议名称 | | 合同号码 | |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 | 币种 | |
已支付金额 | | 币种 | |
本次支付项目 | | 预计付汇日期 | |
本次付汇金额 | | 币种 | |
本次付汇折合人民币金额 | | 汇率 | |
合同执行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 | 已缴纳营业税 | |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 |
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 | 应纳税所得额 |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 应税所得率 | |
免予征税 | □ | 不予征税 | □ |
申请人 声明 |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和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税务代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国税)和税务机关管理码(地税)。
2、境外机构或个人“收款方名称”和“地址”应注明外文全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除外)。
3、“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述条件填写。
4、“本次支付项目”按照合同列明的项目名称填写。
5、支付项目如涉及应税事项,“本次付汇金额”应为含税金额。
6、“汇率”填写申请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如已缴纳税款的,填写计算税款时的汇率。
7、“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只填写已缴纳税款情况。
8、本申请表在向国税局主管机关和地地税局主管机关申请出具《税务证明》时分别提交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