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8〕37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意见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制定《重庆市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背景和挑战
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坚决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开展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近年来,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着手制定并修改了《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等法规,并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在制定《重庆市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重庆市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将预防、打击和减少拐卖等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行为作为保护妇女儿童的重要目标。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分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公安部制定的《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各区县(自治县)普遍建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以下简称反拐)工作机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积极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破获了一批案件,成功解救了一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在全市各级政府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以及务实有效的省际合作,我市反拐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同时也必须看到,当前我市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势仍不容乐观,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呈现出新动向、新特点。团伙犯罪趋势明显,跨省甚至跨国案件时有发生,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犯罪分子更加狡猾并不断变换作案手法,寻找新的侵害对象。在工作层面上,相关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职责需进一步明确,执法环节和部门间合作需进一步加强,经费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建立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由以下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成铁重庆办事处、市交委、市农委、市商委、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工商局、民航重庆监管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妇联。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公安局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刑事侦查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刑事侦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各区县(自治县)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的反拐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监督、评估《实施意见》,组织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的反拐工作。
(二)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各区县(自治县)的反拐工作。
(四)协调和推动反拐省际合作。
(五)组织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完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实施意见》顺利实施。
(二)采取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实施《实施意见》提供经费保障。市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有关部门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三)大力推动政策制定、实施,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四)强化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五)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开展日常性反拐工作的同时,强化对重点地区的治理。
(六)在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潜力基础上,加强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
(七)建立全市反拐信息系统,为加强反拐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八)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并提高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拐工作氛围。
(九)加强省际、国际合作,有效打击跨省、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
五、行动措施及责任分解(见附件)
六、实施、监督和评估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意见》的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各成员单位根据《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实施计划。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实施意见》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
(三)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