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7-12-11
【实施日期】 1987-12-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认为:原属部队军法处判处的地方人员犯罪案件,复查工作及善后工作,由地方法院办理为妥。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目前,我省有的法院在对历史老案的复查中,遇到一些原属部队军法处(已撤销)判处的案件,由 于被告人判刑前是地方人员,当时由地方公安机关逮捕起诉,交部队军法处判刑。对这类案件复查的管辖问题,我院与南京军区军事法院有不同意见。

        南京军区军事法院认为:原属部队军法处判处的案件,复查工作及善后工作应当由地方法院受理。我院认为:凡属原军法处判处的案件,不论被告人判刑时属部队人员还是地方人员,也不论原起诉机关是部队还是地方公安机关,现申诉复查,均应当由军事法院受理,地方法院无管辖权;凡由军事法院改判的案件,其善后工作理应由军事法院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地方法院可积极协助。

      此类问题应如何解决,请示复。

      1987年9月14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