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合发[2008]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随着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快速发展,其在我国涉外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为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2008年5月7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家宝总理签发,《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诠释了对外承包工程的内涵,为有关部门制定管理措施提供了法律保证。与此同时,根据2008年国务院“三定”方案,境外就业管理正式纳入商务部职能。该项业务形态与劳务合作业务相近,有必要将境外就业的统计数据纳入统一的制度化管理。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批准件附后),我部将原《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拆分为《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两个部门统计制度。拆分后的制度与原制度相关内容相比,主要进行了以下修订和补充:
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一)根据《条例》对承包工程的概念进行规范。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
(二)对外承包工程包括的内容中取消“承包外籍船舶的修理并以外汇结算的项目”。
(三)取消了原制度中涉及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转包”的内容。
(四)根据《条例》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统计制度》增加
罚则:“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于2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增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新增所在国就业岗位数量”指标。
二、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
(一)明确境外就业业务的统计定义:境外就业是指经批准的境内企业法人受中国公民委托为其提供办理相关出境就业手续等服务的中介活动。
(二)增加境外就业业务统计表式(JY1表JY2表)。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06]659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商 务 部
2008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 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月报表(CB1表)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月报表(CB2表)
(三)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统计月报表(CB3表)
(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年报表(CB4表)
四、主要指标及解释
五、附录
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奖惩办法的说明
一、总说明
(一)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外承包工程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的活动。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实际情况,它是我国涉外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在地方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下同)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资料。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在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下同)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资料。
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并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三)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纳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
1、承包国(境)外工程项目。指企业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揽和实施的各类工程项目。
2、承包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指企业以招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对外
经济援助项目。
3、承包我国驻外机构工程项目。指企业以招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驻外
使(领)馆等工程项目。
4、企业自带设备,以收取设备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形式承揽和实施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工程项目。
5、企业为实施承包工程项目出口的大型成套和机电设备,并负责安装和调试。
6、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经济活动。
(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的主要指标包括: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
(五)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报表报送渠道: 地方企业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后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经营资格(“经营资格”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集团),仅报告企业(集团)总部及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子公司的统计资料; 具有经营资格的子公司的统计资料由该子公司按属地化原则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数据传输的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网络传输手段,全面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商务部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月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数据进行调整。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工作中使用的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七)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八)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九)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十) 本制度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59号)同时废止。
二、报表目录
表号 | 表 名 | 报告 期别 | 填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 及方式 | 页码 |
CB1 |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月报表 | 月 | 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 | 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 | 月后2日内, 网络传输 | 12 |
CB2 |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月报表 | 月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3 |
CB3 |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统计月报表 | 月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4 |
CB4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年报表 | 年 | 同上 | 同上 | 年后5月31日前,网络传输 | 15 |
三、调查表式
(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月报
表号:CB1
制表机关:商务部
文号:商合发[2008]511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36 号
有效期至:2010年12月
填报单位: 各有关企业 年 月
指标 国家(地区) | 新签合同份数 (份) | 新签合同额 (万美元) | 完成营业额 (万美元) | 派出人数 (人) | 月末在外 人数 (人) | 新增项目所在国 就业岗位(个) |
金额 | 其中:设计 咨询 | 金额 | 其中:设计 咨询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合 计 | | | | | | | | |
XX国家(地区) | | | | | | | | |
XX国家(地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国家(地区)分布基本情况。
2、本表由经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于月后2日内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设计咨询”指新签合同额和完成营业额中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的金额。
4、新增项目所在国就业岗位:指报告期在执行国(境)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过程中,为项目所国家(地区)新创造的各种就业岗位。包括:需雇用当地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等岗位及按照所在国有关规定分包给当地公司的而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月报表
表号:CB2
制表机关:商务部
文号:商合发[2008]511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36号
有效期至:2010年12月
填报单位:各有关企业 年 月
指标 项目 | 项目所在国家(地区) | 项目 类别 | 签约 日期 | 对外签约 单位 | 项目实施 单位 | 业主 | 新签合同额 (万美元) |
金额 | 其中:设计咨询 |
合计 |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 己 | 1 | 2 |
XX项目 | | | | | | | | |
XX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续表)
完成营业额 (万美元) | 派出人数(人) | 期末在外人数(人) | 新增项目所在国就业岗位(个) |
金额 | 其中:设计咨询 |
3 | 4 | 5 | 6 | 7 |
| | | | |
| | | | |
| | | | |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项目的开展情况。
2、本表由经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于月后2日内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项目类别”按制度第三部分中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填列。
4、“签约日期”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签约日期。
5、“对外签约单位”指与国(境)外业主签订合同的企业。
6、“项目实施单位”指具体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
7、“业主”指与企业签订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的项目发起人。
8、“设计咨询”指新签合同额和完成营业额中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的金额。
9、新增项目所在国就业岗位:指报告期在执行国(境)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过程中,为项目所国家(地区)新创造的各种就业岗位。包括:需雇用当地项目
的管理、施工、后勤等岗位及按照所在国有关规定分包给当地公司的而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
(三)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统计月报表
表号:CB3
制表机关:商务部
文号:商合发[2008] 511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36号
有效期至:2010年12月
填报单位: 各有关企业 年 月
指标 分类、项目 | 新签合同份数 (份) | 新签合同额 (万美元) | 完成营业额 (万美元) | 派出人数 (人) | 月末在外人数 (人) | 新增项目所在国就业岗位(个) |
金额 | 其中:设计咨询 | 金额 | 其中:设计咨询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合 计 | | | | | | | | |
一、房屋建筑项目 | | | | | | | | |
XX企业小计 | | | | | | | | |
XX国家(地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其他项目 | | | | | | | | |
XX企业小计 | | | | | | | | |
XX国家(地区) | | | | | | | | |
? | | | | | | | | |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业务的基本情况。
2、本表由经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填报,报送日期为月后2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设计咨询”指新签合同额和完成营业额中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的金额。
4、新增项目所在国就业岗位:指报告期在执行国(境)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过程中,为项目所国家(地区)新创造的各种就业岗位。包括:需雇用当地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等岗位及按照所在国有关规定分包给当地公司的而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
(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年报表
表号:CB4
制表机关:商务部
文号:商合发[2008] 511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 136号
有效期至:2010年12月
填报单位:各有关企业 年
指标 | 单位 | 数值 |
甲 | 乙 | 1 |
1、完成营业额 2、派出劳务人员数量 3、当年提供项目所在国就业岗位 4、支付派出本国劳务人员机票费用 5、支付派出本国劳务人员工资 6、对外承包工程利润总额 7、支付各类保险费用 8、支付银行利息 (1) 美元部分 (2) 人民币部分 9、支付各种保函费用 10、当年带动设备材料出口额 11、当年境外纳税总额 | 万美元 人 个 万元人民币 万美元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万美元 万元人民币 万美元 万美元 万美元 | |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及对社会的贡献情况。
2、本表报送日期为年后5月31日前通过网络传输。
3、劳务人员费用(工资、机票)中包括承包工程项目常住管理人员的有关费用。
四、主要指标及解释
1、对外承包工程的界定: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的活动。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为十一类:
(1)房屋建筑项目:包括住宅,商业服务业用房,仓库,办公用房,文化、体育、医疗设施及科学研究用房等。
(2)制造及加工业项目:包括各类工业设备制造和加工业的建设。
(3)石油化工项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生产及其加工工业的建设等。
(4)电力工业项目:包括火电厂、水电厂及其他电业的建造和输变电工程的建设等。
(5)电子通讯项目:包括邮电、通讯、广播电视工程的建设等。
(6)交通运输项目:包括铁路、公路、隧道、桥梁、码头、港口及河流改道疏浚等建筑活动。
(7)供排水项目:包括水库、水坝和灌溉工程,各类水厂的建设,输水、排水管线的敷设等。
(8)环保产业项目:包括污水(含工业废水处理)及垃圾处理厂建设,危险和废弃物处理(含化工品、核废料、石棉排除、除铅设施)等活动。
(9)航空航天项目:包括各类航空航天工程项目的建设等。
(10)矿山建设项目:包括煤炭、有色金属等各类矿山建设。
(11)其他:包括其他土木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
2、新签合同额的界定: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的金额。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新签合同额按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定的合同文本所规定的金额统计。
(2)企业必须根据项目的合同文本或其他合法有效文件填报新签合同额,并以合同文本规定的正式生效日期为统计日期。
(3)新签合同额以美元作为计算单位。
项目合同以非美元计价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的,其新签合同额按合同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计算统计;若合同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的,须按所签合同生效当日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4)企业与国内或国(境)外企业联合中标的项目,其新签合同额按其实际实施的部分计算统计。
(5)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定项目合同,但施工地点在第三国的,则以施工地点为国别统计该项目。
(6)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项目新签合同额按合同中所列实物的数量,乘以报告期内拟销售地市场价格并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7)当年签定的合同发生变更,应根据业务部门的变更通知,在本年度下一报告期调整合同金额,并加以说明。 以往年度的合同发生变更,在本年度和历史统计资料中均不予调整。
(8)报告期内对往年合同签定补充合同时,视同新签合同。
(9)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新签合同额由与国(境)外业主签定合同的企业统计。
(10)企业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新签合同额由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统计。
3、完成营业额的界定: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作量。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按承包方编制的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审核签字的工程进度证明等计算统计。
(2)企业必须根据提交给业主据以结算项目款项或反映报告期项目工作量的有效凭证或单据填报完成营业额。
(3)完成营业额以美元作为计算单位。
项目合同以非美元结算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的,其完成营业额按合同中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计算统计;若合同中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的,须按报告期第一日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4)企业与国内或国(境)外企业联合中标的项目,其完成营业额按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统计。
(5)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完成营业额由项目实施企业统计。
(6)企业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完成营业额由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统计。
4、派出人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派往国(境)外执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人数。
5、期末在外人数: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境)外执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人数。
6、新增项目所在国就业岗位:指报告期在执行国(境)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过程中,为项目所国家(地区)新创造的各种就业岗位。包括:需雇用当地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等岗位及按照所在国有关规定分包给当地公司的而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
7、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的界定原则:
(1)派出人数按报告期实际派出的人数统计。
(2)期末在外人数按报告期末实际在外的人数统计。
8、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的计算原则
(1)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以人作为计算单位。
(2)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由统计该项目完成营业额的企业统计。
(3)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由统计该项目完成营业额的企业统计。
(4)企业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由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统计。
(5)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不包括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及办事处的人员。
9、对外承包工程利润总额:指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中属于对外承包工程利润的部分。
10、支付各类保险费用:指为完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支付的包括工程险、劳务人员人身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的总和。
11、支付各类银行利息:指报告年度支付给银行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各类贷款利息总和。
12、支付各种保函费用:为承揽和完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支付给银行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保费总额。
13、带动设备材料出口额:指为完成对外承包项目而带出国(境)外的国产设备、材料的总额。
14、境外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在完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根据项目所在国法律而缴纳的各种税费用的总和。
五、附录
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奖惩办法的说明
一、各单位必须根据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及统计工作量,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机构负责人,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应保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在统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的签署制度,统计报表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制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二、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保密、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差错,应及时向上一级业务统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予以更正。
三、 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 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并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
2、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3、负责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4、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五、统计机构、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关单位应给予奖励:
1、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2、在完成规定的统计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成绩显著的;
3、在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取得重要成绩的;
4、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的;
5、 检举、揭发违反统计法规行为的。
七、获得商务部或外汇局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有关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奖励。
八、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各单位负责人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单位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 窃取、泄露涉及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一、各单位可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
附件2
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
商 务 部
2008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 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派出人员构成月报表(LW1表)
(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期末在外人员构成统计月报表(LW2表)
(三)境外就业派出人员构成月报表(JY1表)
(四)境外就业期末在外人员构成统计月报表(JY2表)
(五)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月报表(LW3表)
(六)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情况明细月报表(LW4表)
四、主要指标及解释
一、总说明
(一)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境外就业业务是指经批准的境内企业法人受中国公民委托为其提供办理相关出境就业手续等服务的中介活动。
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的实际情况,它是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在地方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下同)的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统计资料。
2、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在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下同)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统计资料。
3、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并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三)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纳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
1、凡以收取报酬的形式向国(境)外政府有关机构、团体、企业、私人雇主提供劳务服务的活动。
2、派往国(境)外执行我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外经济援助项目、驻外机构工程项目,从事设计施工和管理所需劳务人员的活动。
3、向国(境)外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在我国境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公司等机构派遣劳务人员并以外汇结算的国境内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四)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的主要指标包括: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
(五)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报表报送渠道:地方企业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并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经营资格(“经营资格”指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经营资格)的企业(集团),仅报告企业(集团)总部及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子公司的统计资料; 具有经营资格的子公司的统计资料由该子公司按属地化原则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六)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工作中使用的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七)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八)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九)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 659号)同时废止。
二、报表目录
表号 | 表 名 | 报告 期别 | 填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 及方式 | 页码 |
LW1 |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派出人员构成月报表 | 月 | 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 月后2日内 网络传输 | 28 |
LW2 |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期末在外人员构成统计月报表 | 月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9 |
JY1 | 境外就业业务派出人员构成月报表 | 月 | 有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的企业 | 有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的企业 | 月后2日内 网络传输 | 30 |
JY2 | 境外就业业务期末在外人员构成统计月报表 | 月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1 |
LW3 |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月报表 | 月 | 有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的企业 | 有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的企业 | 月后2日内 网络传输 | 32 |
LW4 |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情况明细月报表 | 月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3 |
三、调查表式
(一)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派出人员构成月报表
表号:LW1
制表机关:商务部
文号:商合发[2008]511 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36 号
有效期至:2010年12
填报单位: 各有关企业 年 月
指标 项目名称 | 计量 单位 | 合 计 | 农、林、牧、渔业 | 制造业 | 建筑业 |
小计 | 其中: | 小计 | 其中: |
渔工 | 农业 种植 | 纺织 服装 | 电子 | 机械 加工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合 计 | 人 | | | | | | | | | |
XX国家 | 人 | | | | | | | | | |
XX项目 | 人 | | | | | | | | | |
? | 人 | | | | | | | | | |
? | 人 | | | | | | | | | |
(续表)
交通运输业 | 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住宿和餐饮业 | 科教文卫体业 | 其他 |
小计 | 其中: | 小计 | 其中:厨师 | 小计 | 其中: |
海员 | 空乘人员 | 护士 | 中医 |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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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派出人员的构成情况。
2、本表由经批准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填报。
3、本表报送日期为月后2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期末在外人员构成统计月报表
表号:LW2
制表机关:商务部
文号:商合发[2008]511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36号
有效期至:2010年12
填报单位: 各有关企业 年 月
指标 项目名称 | 计量 单位 | 合 计 | 农、林、牧、渔业 | 制造业 | 建筑业 |
小计 | 其中: | 小计 | 其中: |
渔工 | 农业 种植 | 纺织 服装 | 电子 | 机械 加工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合 计 | 人 | | | | | | | | | |
XX国家 | 人 | | | | | | | | | |
XX项目 | 人 | | | | | | | | | |
? | 人 | | | | | | | | | |
? | 人 | | | | | | | | | |
(续表)
交通运输业 | 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住宿和餐饮业 | 科教文卫体业 | 其他 |
小计 | 其中: | 小计 | 其中:厨师 | 小计 | 其中: |
海员 | 空乘 人员 | 护士 | 中医 |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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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期末在外人员的构成情况。
2、本表由经批准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填报。
3、本表报送日期为月后2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三)境外就业业务派出人员构成月报表
表号:JY1
制表机关:商务部
文号:商合发[2008]511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36号
有效期至:2010年12
填报单位: 各有关企业 年 月
指标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合 计 | 农、林、牧、渔业 | 采矿业 | 制造业 | 建筑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批发和零售业 | 住宿和餐饮业 | 金融业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合 计 | 人 | | | | | | | | | | |
XX国家 | 人 | | | | | | | | | | |
? | 人 | | | | | | | | | | |
? | 人 | | | | | | | | | | |
房地产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察业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教育 |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文化、体育与娱乐业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其他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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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境外就业派出人员的构成情况。
2、本表由经批准有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的企业填报。
3、本表报送日期为月后2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四)境外就业业务期末在外人员构成月报表
表号:JY2
制表机关:商务部
文号:商合发[2008]511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36号
有效期至:2010年12
填报单位: 各有关企业 年 月
指标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合 计 | 农、林、牧、渔业 | 采矿业 | 制造业 | 建筑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批发和零售业 | 住宿和餐饮业 | 金融业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合 计 | 人 | | | | | | | | | | |
XX国家 | 人 | | | | | | | | | | |
? | 人 | | | | | | | | | | |
? | 人 | | | | | | | | | | |
房地产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察业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教育 |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文化、体育与娱乐业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其他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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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期末境外就业人员的构成情况。
2、本表由经批准有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的企业填报。
3、本表报送日期为月后2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五)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月报表
表号:LW3
制表机关:商务部
文号:商合发[2008] 511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36号
有效期至:2010年12
填报单位: 各有关企业 年 月
指标 国家(地区) | 新签合同份数 (份) | 新签合同额 (万美元) | 完成营业额 (万美元) | 派出人数 (人) | 月末在外人数 (人) |
甲 | 1 | 2 | 3 | 4 | 5 |
合 计 | | | | | |
XX国家(地区) | | | | | |
XX国家(地区) | | | | | |
? | | | | | |
? | | | | | |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基本情况。
2、本表由经批准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填报。
3、本表报送日期为月后2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六)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情况明细月报表
表号:LW4
制表机关:商务部
文号:商合发[2008] 511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36号
有效期至:2010年12
填报单位: 各有关企业 年 月
指标 项目名称 | 项目所在国家(地区) | 业主名称 | 项目实施单位 | 对外签约单位 | 签约日期 |
甲 | 1 | 2 | 3 | 4 | 5 |
合 计 | | | | | |
XX项目 | | | | | |
XX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续表)
新签合同额 (万美元) | 完成营业额 (万美元) | 派出人数 (人) | 期末在外人数(人) |
6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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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项目的基本情况
2、本表由经批准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填报。
3、业主名称:指与企业签订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合同的国(境)外项目主体名称。
4、项目实施单位:指具体实施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企业。
5、对外签约单位:指与国(境)外业主签订合同的企业。
6、签约日期:是指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订合同的日期。
7、本表报送日期为月后2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四、主要指标及解释
1、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统计界定 :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人员按其从事的行业分为八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划分):
(1)农、林、牧、渔业
(2)制造业
(3)建筑业
(4)住宿和餐饮业
(5)科、教、文、卫、体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M75、76、77;P;Q85;R类)
(6)交通运输业
(7)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8)其他
2、境外就业业务的统计界定:是指经批准的境内企业法人受中国公民委托为其提供办理相关出境手续等服务的中介活动。
3、新签合同额的统计界定: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合同的金额。
(1)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新签合同额按企业与国(境)外政府有关机构、团体、企业、私人雇主所签合同文本所规定的月工资标准乘以合同期限和人数计算统计。
派往日本的研修生,其新签合同额以日本国劳动基准法规定的本国平均生活水准乘以合同文本规定的合同期限和人数或按企业与国(境)外雇主签定的合同文本所规定的金额计算统计。
国境内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新签合同额按企业与雇主签定的合同文本所规定的月工资
标准乘以合同期限和人数计算统计。
(2) 企业必须根据项目的合同文本或其他合法有效文件填报新签合同额,并以合同文本规定的正式生效日期为统计日期。
(3)新签合同额以美元作为计算单位。
项目合同以非美元计价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的,其新签合同额按合同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计算统计;若合同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的,须按所签合同生效当日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4)当年签定的合同发生变更,应根据业务部门的变更通知,在本年度下一报告期调整合同金额,并加以说明。以往年度的合同发生变更,在本年度和历史统计资料中均不予调整。
(5)报告期内对往年合同签定补充合同时,视同新签合同。
4、完成营业额的统计界定: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完成营业额按合同规定的劳务人员工资标准(包括工资、津贴和奖金等)或按雇主直接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津贴和奖金等计算统计。完成营业额以美元作为计算单位。
项目合同以非美元结算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的,其完成营业额按合同中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计算统计;若合同中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的,须按报告期第一日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5、派出人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派往国(境)外执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人数。
6、期末在外人数: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境)外执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