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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船舶在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申请护航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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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海事局〔2008〕43号
【发布日期】 2008-12-24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中国船舶在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申请护航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事局〔2008〕43号

 

  今年以来,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海盗活动猖獗,严重影响船舶在该海域的航行安全和船员的生命安全。中央决定派海军舰船为我国过往船舶护航。为保障航行于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船舶的航行安全,更好地接受海军军舰提供的保护,防范可能发生的海盗袭击,现就我国船舶进出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申请护航及航行安全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6日起,凡西行通过东经057度线、南行出红海通过北纬15度线进入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的我国船舶,可向中国船东协会提出申请护航,并由中国船东协会向交通运输部提出护航请求。
  二、进入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的我国船舶应确保船舶通信设备处于正常适用状态,随时接收航行安全信息。在进入和离开该区域时与北京海事卫星地面站各进行一次通信联络,表明已进入或离开该区域。
  三、再次重申船舶航行该海域期间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有关打击海盗决议和保安规则及我部相关要求,采取严格的警戒和保安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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