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征求《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实施办法》意见的函
国核安办〔2008〕247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为推动、规范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工作,我局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的基础上组织编写了《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实施办法》,现发送你单位。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09年1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100035)。
联系人:韦力
电话:(010)66556360
附件:1.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实施办法编制说明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实现核能利用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提高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科学性、公正性、公理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2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等法律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其他民用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核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阶段实施,本办法规定了核电厂厂址审批、建造、运行三个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公众参与的实施办法。在核电厂建设项目各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均应编制公众参与篇章,切实反映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公众对于核电厂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给出对于公众意见和建议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若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开展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公众参与工作的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并对公众参与活动的结果负责。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开展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活动参与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征询公众意见。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同时将公众参与篇章在政府网站上公示,有效期直至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结束。
第二章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
第七条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电厂厂址的重要技术文件,同时也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电厂建设项目的依据。本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公众参与应充分体现厂址所在区域相关政府部门、单位、专家和个人对核电厂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在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建设单位应在广泛征询公众意见之前,通过直观有效的方式向项目所在地公众普及核电相关知识,如分发核电知识宣传册、组织核电知识专题讲座、举办核电知识展览和核电厂现场参观等。
第九条核电厂建设单位应建立永久的信息公开专用网站,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面向社会开展公众参与,为公众提供信息传递的互动平台。
第十条核电厂建设单位应建立专门的公众接待中心,配备电话、传真和电脑等设施,方便公众查询核电厂建设和运行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第一次信息公告
核电厂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后 7个工作日内,向公众公告建设项目相关信息。
(二)第二次信息公告
核电厂建设单位在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得到环境影响评价的初步结论后,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告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和相关信息,并发布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三)征询公众意见
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一号、二号信息公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同时采取互联网、公众接待、发放调查表和召开公众座谈会(或听证会)等方式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四)公众意见反馈
公众参与活动中所有的公众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并在专用网站上或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予以反馈。
第三章核电厂建造阶段和运行阶段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
第十二条核电厂建造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的重要技术文件。核电厂建造阶段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作为前阶段公众参与工作的延续,重点关注征地移民安置的落实、前阶段公众关注问题的解决、核电厂环境保护相关设施初步设计所致环境潜在影响的进一步分析等,让公众了解核电厂为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而在其环境保护相关设施初步设计方面的改进,并对核电厂的初步设计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核电厂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重要技术文件,核电厂运行阶段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作为前阶段公众参与工作的延续,让公众了解核电厂环境保护相关设施的运行效能以及核电厂的最终设计与建造对环境的潜在影响,重点是让公众了解核电厂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在工程建设上的落实情况,以及公众关注问题的处理,并对核电厂的运行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核电厂建造阶段和核电厂运行阶段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主要通过核电厂信息公开专用网站和公众接待中心进行,建设单位应保证网站和公众接待中心的可用性,并在网站上及时发布核电厂相关的环境信息、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对公众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的所有问题进行解答,向公众告知其所关注问题的解决和落实情况。
第四章公众参与相关工作的实施规定
第一节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核电厂第一次信息公告的发布应通过当地主要公众媒体(如报纸、电视、广播等)、宣传册、通知、公告等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
为确保公众能更有效地获取核电厂的相关信息,核电厂厂址附近的信息公告发布应采用在相关乡镇或居民点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在核电厂信息公开专用网站建立后,核电厂的相关信息公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可以通过信息公开专用网站发布。
第二节信息公告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第一次信息公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拟建核电厂的名称、规模及概要;
(二)拟建核电厂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核电厂信息公开专用网站网址以及公众接待中心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六)征询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第十八条第二次信息公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拟建核电厂工程简述;
(二)拟建核电厂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三)预防或者减轻潜在不良环境影响所采取的主要对策和措施;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六)征询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七)征询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第三节信息公告的时间要求
第十九条信息公告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过程中应保持公开。
第四节被征询意见公众的选择原则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在选择被征询意见的公众时,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以体现被征询意见公众的代表性,所选择的被征询意见公众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利益相关方:
(一)受核电厂建设和运行影响的公众,如核电厂拟设规划限制区内的公众、征地移民、依靠厂址附近环境特征谋生的公众等;
(二)厂址所在区域各级政府相关部门;
(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四)有关专家;
(五)其它机构,如环境保护组织等民间社会团体。
第二十一条主要被征询意见公众的选择范围应根据核电厂建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核电厂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确定,重点关注核电厂厂址半径15km区域。
第五章公众参与实施的具体组织形式
第一节发放调查表
第二十二条在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调查公众意见时首先应在第二次信息公告发布后采取发放调查表的方式。
调查表的内容设计应简单、通俗、明确、易懂,主要采用选择题方式,要求公众对其关系最密切及敏感的问题给出选择性回答。
同时还应设置问答部分,便于公众根据自身对于核电厂建设项目的认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提出意见、要求和建议。调查表应避免有可能对公众产生明显诱导的问题。
在调查表的设计上,还应包括被征询意见公众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拟建核电厂概况、建设必要性、核电厂潜在的环境影响及初步评价结论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调查表的发放数量应根据核电厂建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以及其它相关因素确定,但有效份数应不少于300份。
第二十四条调查表的发放对象应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进行选取,其中在核电厂拟设规划限制区范围内被征询意见公众的比例应不低于发放总数 的60%。
第二十五条调查表可以在核电厂信息公开专用网站上下载,由公众填写后提交。
第二十六条被征询意见的公众在填写调查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第二十七条对所有有效回收的调查表,应按征求意见的条款分别归类与统计分析,为确定座谈会的主要议题提供参考意见。
第二节座谈会
第二十八条在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在调查表回收统计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座谈会的方式进一步征询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应根据核电厂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环境因素和评价因子等相关情况,以及调查表的分析结果和与公众前期沟通情况确定座谈会的议题,主要包括核电厂建设的必要性、核电厂环境影响及核电厂事故预防措施、核电厂建设和运行期间的环境管理要求、公众关心的问题解答、对核电厂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公众关心的其它问题等。
第三十条选择参加座谈会的公众原则参见本办法第四章第四节的相关要求,但参加座谈会的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利益相关的公众个人代表比例不得少于公众代表人数的50%。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座谈会召开 7 日前,将座谈会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书面通知参加座谈会的公众。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结束后5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同时将座谈会会议纪要在核电厂信息公开专用网站上发布。
第三十三条会议纪要应当如实记载不同意见。
第三节听证会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听证会组织者”)决定举行听证会征询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通过公共媒体或者采用其他公众可知悉的方式,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和报名办法。
第三十五条希望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和方式提出申请,并同时提出自己所持意见的要点。
听证会组织者应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在申请人中遴选参会代表,并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通知已选定的参会代表。
听证会组织者选定的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第三十六条听证会组织者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 1 名、记录员1名。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组织的代表参加听证会时,应当出具该组织的证明,个人代表应当出具身份证明。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会组织者提交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如实反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遵守听证会纪律,并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八条听证会必须公开举行。
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凭有效证件按第三十五条所指公告的规定,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会。
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及人选由听证会组织者根据报名人数和报名顺序确定。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旁听者不享有听证会发言权,但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向听证会主持人或者有关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新闻单位采访听证会,应当事先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
第四十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
(二)建设单位的代表对建设项目概况作介绍和说明;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说明;
(四)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
(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公众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
(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进行辩论;
(七)听证会公众代表做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四十一条听证会组织者对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主要议题;
(二)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时间、地点;
(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作的概要说明;
(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七)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代表对听证会公众代表就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应笔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审核并签字。
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第四十二条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适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核电厂建设单位应将开展公众参与所得到的一切原始文件、影像资料存档,以备查阅。
第四十四条其它未尽事宜,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二:
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实施办法编制说明
一、目的
《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2 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等法律和部门规章中,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作出了原则和具体的要求,考虑到公众对核能利用的了解程度、核电建设项目的特殊性,为推进和规范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实现核能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提高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苏州核安全中心受国家环境保护部核安全司委托,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的编制中遵循了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基本要求,同时参考了国外核电厂建设对公众参与的要求、《世界银行业务手册-环境评价》以及国内已开展公众参与活动的核电建设项目的实践经验。
二、章节说明
本实施办法共分六个章节:
(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分阶段实施的要求、实施原则、实施主体、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公众参与实施中的责任和义务。
(2)第二章“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和第三章“核电厂建造阶段和运行阶段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根据核电建设项目各个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深度,分别对各个阶段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活动的实施给出总体要求,重点突出核电建设项目持续公众参与活动的要求。
(3)第四章“公众参与相关工作的实施规定”和第五章“公众参与实施的具体组织形式”:针对核电建设项目的特点,明确了开展公众参与工作的具体要求。
(4)第六章“其他事项”:明确了其他需要关注的要求。
三、条目说明
本节根据核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对本实施办法制定中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 2006[28 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的具体要求之间的主要差别给出了的具体的考虑。
(1)第三条:根据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分阶段实施的特点,明确要求各个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均应开展公众参与活动,以体现核电建设项目持续公众参与的要求。
(2)第五条:核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部门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节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对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公众参与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审议,从专家角度评价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评价单位所开展公众参与活动的有效性。
(3)第六条:环境信息公开的原则不仅仅针对建设单位,同时也针对监管部门,因此,本条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同时将公众参与篇章在政府网站上公示,有效期直至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结束”。本条明确了公众可在有效期内继续对核电建设项目向监管部门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监管部门审批项目时的决策参考。
(4)第七条: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电厂厂址的重要技术文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也是国家对核电建设项目核准的重要依据。因此,本阶段的公众参与应充分体现公众对核电厂建设的态度,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包括政府部门、单位、专家和个人,对于评价范围涉及不同行政区域的厂址,应关注所涉及不同行政区域的公众意见。
(5)鉴于目前我国公众对核能的认知能力较为有限,新闻媒体上与核相关的报道也基本上为负面,为让公众正确认识核能,逐步减轻和消除对核能和平利用的恐惧,对核电厂建设有基本的准确认识,本办法第八条要求建设单位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前,可通过各种直观有效的方式向项目所在地公众普及核电相关知识,采用的方式应不仅局限于推荐的一种,而应采用多种有效的、切实可行的方式。
(6)为保证各类型公众有获取核电厂环境信息的渠道及表达意见建议的平台,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建立信息公开永久、有效的专用网站和公众接待中心,在目前核电厂的建设模式和公众获取信息的能力方面来说,上述两种方案是有效可行的。
(7)第三章根据核电厂建造阶段和运行阶段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点关注方面,规定了上述两个阶段持续公众参与工作的重点及实施的途径。
(8)第四章规定了公众参与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要求:
— 鉴于核电厂建设地点一般位于人口较少、信息并不发达的地域,考虑到核电厂建设影响的潜在范围和重点需要考虑的区域,第十五条重点要求在厂址附近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信息发布,使厂址近区公众也能及时、有效地获得相关的环境信息;同时第十六条也要求信息公开应充分利用所建立的专用网站。
— 第十七条信息公告的内容要求中,增加了“核电厂信息公开专用网站网址以及公众接待中心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使公众可更直接地了解参与的途径。
— 第十九条要求相关的环境信息在整个公众参与活动期间保持公开,充分体现公众参与的公开性原则。
— 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关注点之一是应充分体现参与公众调查的公众代表性,第二十和二十一条参照世界银行环境评价关于公众参与活动中公众的选择要求及核电厂环境影响的潜在范围和特点,给出了公众选择的的原则,给出了重点需要关注的五类利益相关公众;同时要求征询公众意见时,应重点关注受核电厂建设和运行潜在影响相对较大的厂址半径15km的区域。
(9)第五章给出了公众参与实施的具体组织形式要求,明确了各种征求意见方式的先后顺序及侧重点要求:
—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调查表的设计要求。调查表的设计应关注普通公众对核电的认知能力,在宣传核电作为安全清洁能源的同时,也必须告知公众最关注的问题,如征地范围、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的潜在影响范围和程度、施工期间的潜在影响、电厂建设对当地公众生产生活的可能影响等。
— 对于调查表的发放,要求有两种形式: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建设单位主动发放,发放对象则根据征询意见的公众选择原则进行,考虑到核电厂厂址周围一般人口较少以及建设对周边的影响范围,要求主动发放和回收的有效调查表应不少于 300 份,且拟设规划限制区范围内公众的被征询意见数量应不低于发放和回收有效份数的60%,以保证公众参与活动的代表性;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表可在专用网站上下载,由公众填写后提交,这样可让更多的公众加入到核电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活动中。
— 第二十六条对参与调查的公众提出了要求,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公众应留下真实的姓名、职业、居住地、联系方式以及对项目建设的态度和理由,以便于建设单位对相关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也能为环境报告书的审批部门提供更多的、真实的参考信息。
— 第三十条规定了参加核电厂公众参与活动座谈会公众的要求,根据已开展座谈会的经验,考虑到核电厂的潜在影响范围、人力、物力的消耗,建议选择的公众代表应不少于30人,其中,利益相关公众代表比例应不少于50%,如征地移民、生活生产条件受直接影响的公众。
— 第三十二条要求建设单位应认真整理公众参与座谈会中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在专用网站发布,以落实公众参与的公开性原则。
— 听证会在必要时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其实施办法按照环发2006[28号]文件的要求进行。
(10)第六章“其他事项”中,第四十三条要求建设单位留存开展公众参与活动的一切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