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境航空器、船舶、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所载旅客及托运行李物品结关手续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有关规定,现将进境航空器、船舶、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所载旅客及托运行李物品结关手续公告如下:
一、进境运输工具抵达后,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以下统称为结关申请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3个小时内向海关提交《进境运输工具所载旅客及托运行李物品结关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式样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2)一式两联。
二、经审核,《申请表》有关内容与原始舱单相符的,海关准予结关,并分别在《申请表》第一联和第二联上进行批注。《申请表》第一联由海关盖章后交结关申请人收存,第二联由海关留存。
三、经审核,《申请表》有关内容与原始舱单不相符的,海关不予结关。结关申请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书面向海关报告不相符原因。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准予结关。
四、对《申请表》中填报的无人认领的托运行李物品,结关申请人应当交由海关处理。
五、办结结关手续后需要变更《申请表》内容的,经直属海关或经授权的隶属海关批准,结关申请人应当重新填制《申请表》,连同原《申请表》收存联一并提交给海关。海关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在原《申请表》上批注后留存。
六、结关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资料,保存期为3年。
七、《申请表》由结关申请人自行印制。结关申请人应当完整、准确填写《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或业务用章。不符合填写要求的,海关不接受结关申请。
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境运输工具所载旅客及托运行李物品结关申请表(略)
2.结关申请表有关项目填写说明
海关总署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2 结关申请表有关项目填写说明
航(班)次日期:运输工具抵达海关监管场所的日期。
航(班)次号:运输工具执行两地间运输的任务代码。
运输工具始发地:运输工具执行本次航(班)次任务的境外第一个出发地。
运输工具中转地:运输工具执行本次航(班)次任务的境外中转停留地。
运输工具进境地:运输工具执行本次航(班)次任务的境内第一个抵达地。
运输工具目的地:运输工具执行本次航(班)次任务的境内最后抵达地。
下客人数:运输工具执行本次航(班)次任务所搭载的旅客总人数。
实际进境人数:本次航(班)次旅客实际办结边检进境手续的总人数。
实际过境人数:本次航(班)次旅客实际办结边检过境手续的总人数。
实际进境过站人数:本次航(班)次旅客实际办结边检进境过站手续的总人数。
已提取本航(班)次旅客行李件数:已被提取的本次航(班)次旅客托运的行李总数量。
无人认领行李件数:未被提取的运输工具本次航(班)次任务所搭载的托运行李总数量。
未运抵本航(班)次旅客行李件数:本次航(班)次旅客未运抵的托运行李总数量。
行李牌号:该件托运行李上的标签号码。
托运地:旅客办理该件行李托运手续时的地点。
旅客姓名:托运该件行李的旅客姓名。
航(班)次号:按照无人认领行李原因填写旅客办理该件行李托运手续时的航(班)次号,其中属于遗忘未取、错取遗留的填写本航(班)次号;属于未抵补运、错发错运的填写旅客托运时的原航(班)次号。
航(班)次日期:按照无人认领行李原因填写旅客办理该件行李托运手续时的航(班)次日期,其中属于遗忘未取、错取遗留的填写本次航(班)次日期;属于未抵补运、错发错运的填写旅客托运时的原航(班)次日期。
原因:对该件托运行李无人认领原因的描述(原因栏选填),其中备选项含义为,1、遗忘未取,指本航(班)次旅客遗忘提取而遗留的托运行李(在无人认领行李信息栏中选填);2、错取遗留,指本航(班)次旅客因提取错误而导致自己托运行李遗留(在无人认领行李信息栏中选填);3、未抵补运,指运输工具此次任务补运的前航(班)次未运抵目的地的旅客托运行李(在无人认领行李信息栏中选填);4、错发错运,指运输工具此次任务错运的非本航(班)次旅客的托运行李(在无人认领行李信息栏或未运抵行李信息栏选填);5、遗漏未运,指运输工具此次任务遗漏未运的本航(班)次的旅客托运行李(在未运抵行李信息栏选填);6、推延迟运,指运输工具此次任务未运,因故推迟运抵的本航(班)次的旅客托运行李(在未运抵行李信息栏选填);7、其他,对该件托运行李其他原因的描述。
进/过境:该旅客的原边检手续类型(选填)。
进出境证件号码:旅客所持合法有效的证明身份的进出境证件号码。
未实际进(过)境原因:对该旅客未实际进(过)境原因的描述。
提交人:结关申请表提交人的姓名。
提交时间:结关申请表提交的日期及时间。
海关签章(批注):海关签章及相关的结关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