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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按中央定价目录征收使用港口费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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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通告2008年第5号
【发布日期】 2008-12-29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按中央定价目录征收使用港口费收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通告2008年第5号

 

  目前,个别地方擅自作出要求港口免征2009年港口设施保安费,调整货物港务费的使用范围,将原先用于港口航道及公共设施建设的费用调整到规定范围外使用的决定。这种做法一方面将严重影响中央有关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起到极不好的负面效用;另一方面,在目前金融危机造成航运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我国港航市场的恶性价格竞争,不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影响我国港航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努力。
  港口有关费收均属于中央政府定价目录,各地方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作出减免或改变使用用途的决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有关港口费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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