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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广电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库[2008]98号
【发布日期】 2008-12-29
【实施日期】 2008-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广电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8]98号

 

国家广电总局: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你局实际情况,现将你局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资金范围
  你局本级执收的因公出国外国签证代办费、签证代办加急费和考试考务费,及所属单位执收的广告收入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具体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及文件依据等情况,详见附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中央电视台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广告收入收缴按我部《关于实施中央电视台财务管理改革方案的若干规定》(财教[2008]10号)执行,由广电总局(计财司)负责执收。
  二、账户设置
  由财政部为你局所属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和中央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分别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你局本级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按财教[2008]10号文件有关规定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上述纳入改革范围的非税收入,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请按照改革有关规定,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设工作,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情况及时通知缴款人。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你局本级以及所属纳入改革范围的各执收单位的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均予以撤销,请于2009年1月20日前办理销户手续,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撤户结果。在销户前,请你局本级以及各有关执收单位按规定分别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中应缴中央财政的资金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缴库方式
  你局本级执收的因公出国外国签证代办费和签证代办加急费,实行直接缴库,即你局本级(办公厅)按规定为缴款人办理相关收费手续,缴款人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我部为你局本级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你局本级执收的考试考务费,由各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构按旬(即每月5日、15日、25日各缴一次,节假日顺延,下同)缴入我部为你局本级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你局所属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执收的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广告收入,按旬分别缴入我部为上述执收单位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你局所属中央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执收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各省管委会按旬将资金上缴到我部为中央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票据使用
  你局纳入改革范围的各执收单位收缴上述收入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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