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教师志愿者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汉语教师志愿者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办法。 第一条 “汉语教师志愿者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国家汉办为保证汉语教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的选派及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给国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驻外使领馆及其他有关单位拨付的专项补助性经费。 第二条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1、拨给国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及有关单位的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志愿者的选派、管理及有关志愿者项目的调研、咨询、出国慰问等工作支出; 2、拨给驻外使领馆及有关单位(如汉办海外事务代表处等)的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志愿者国外管理工作支出,如志愿者迎送、组织志愿者举办活动、赴教学点看望和指导志愿者工作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 凡使用“汉语教师志愿者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项目单位的国有资产,规范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核定和拨付 1、国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及有关单位根据与国家汉办签署的志愿者项目执行协议书提出预算申请,由国家汉办审核并拨付补助经费预算总额的50%作为启动经费。项目完成后,承办单位按实际支出情况报送项目决算。国家汉办根据审核后的决算拨付补助经费差额。 2、国家汉办根据派出志愿者人数、驻在国实际情况及使领馆组织志愿者工作情况,每年为有关使领馆核定工作经费根据志愿者派出时间及时拨付。使领馆应于年底前将经费使用情况填写《“汉语桥基金”收支明细表》,列明“志愿者专项经费”报送国家汉办。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监督与管理 该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国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及有关单位应按实际收支情况,建立独立的项目账目。国家汉办定期对该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取消其承担国家汉办项目的资格。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汉办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项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汉语教师志愿者专项经费”预算、决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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