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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经双方协议取消时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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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7-04-11
【实施日期】 1957-04-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经双方协议取消时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3月16日(57)法办孙字第89号报告收悉。关于经双方协议取消现役革命军人婚约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的问题,本院同意你院的意见,无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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