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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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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河政办发〔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01
【实施日期】 2009-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1号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城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元月一日

河池市城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规定  

  为了切实加强对河池市城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河池市城区道路交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出台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参照1992年自治区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依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评定为上肢功能健全而下肢残疾,年龄在16-55周岁,且为金城江城区户口的残疾人适用本规定,其他户籍的残疾人不准在河池市城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参加交通安全法规和驾驶技术学习,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领取《河池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车证》后,方可驾驶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考试科目暂定为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参照摩托车考试办法进行)。考试及办证费用一律免收。
  四、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核发专用临时号牌。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除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凭证、产品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同时提交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属下肢残疾的方可办理机动轮椅车登记,否则,不予登记。
  五、所申请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2995-2006《机动轮椅车》的技术要求。
  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是如下五种残疾人专用车车型。一是江苏三鑫摩托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鑫牌”SX50QZC;二是重庆宗申机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宗申牌”ZS50QZC;三是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生产的“嘉陵牌”JL50QZC-2A;四是江苏雄风机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雄风牌”XF50QZC;五是江苏弘州金福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福莱特牌”FLT50QZC。
  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供残疾人代步工具,只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属患下肢体残疾的残疾人驾驶,不准载人及营运,不得转借、转租给他人使用。如有违规行为,第一次依法予以警告等行政处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次则收回《行车证》。严禁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车时必须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行车速度限制为:城市道路15公里/小时以下,其它道路20公里/小时以下。
  七、驾驶人必须随身携带有效的行车证和按规定悬挂临时号牌,行车证和临时号牌必须同时使用,有效期为一年。换领行车证和临时号牌时,车辆必须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办理换领手续。
  八、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管理规定以后,将按照新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核发的行车证和临时号牌同时废止。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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