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水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表水环境质量责任目标管理的通知
洛政〔2009〕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证省政府确定我市“伊洛河出境断面COD浓度达到30mg/L、氨氮浓度达到1.5 mg/L”责任目标的完成,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实施各县(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财政扣减的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5—2010年)》及《洛阳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规划功能,结合我市水环境污染现状,确定监控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其中栾川、嵩县、汝阳、洛宁4县增加重金属,嵩县、栾川增加氟化物和氰化物。各县(市)监控断面及水质控制目标具体见附件。
二、水质监测由市环境监测站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每月进行4次不定时监测,监测结果每月通报一次。
三、河流断面水质超标的计算方法为:
超标倍数=(实测浓度-断面目标值)÷断面目标值。
断面监测因子浓度低于或等于断面目标值时为不超标,不采用公式计算。
四、对水质出现超标的责任目标断面,按超标程度进行不同额度的财政扣减。以单项次计,超标倍数小于0.1倍,考虑到技术性偏差,不予扣减;超标0.1—0.5倍(含0.5倍,下同),扣减3万元;超标0.5—1.0倍,扣减5万元;超标1.0—1.5倍,扣减8万元;超标1.5—2.0倍,扣减10万元;超标2.0倍以上,扣减20万元。
每月4次监测有2次超标的,按较高一次超标倍数计算;有3次超标的,按最高一次超标倍数计算的资金数额加扣1倍; 4次均超标的,按最高一次超标资金数额加扣2倍。
多因子、多断面超标的,累加计算。
考虑到上游污染可能对下游造成的影响,当上游断面超标0.8倍以上而下游断面超标倍数小于0.8时,只追究上游断面监控县的责任,不对下游断面监控县(市)进行扣减。
五、凡责任目标断面超标1倍及以上,有关县(市)政府要对断面控制区域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实行限产限排;对COD超标2倍,或者氨氮超标3倍、重金属、氟化物、氰化物超标1倍及以上的责任目标断面,市环保局对有关县(市)暂停审批所有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六、市环保局建立数据分析和通报制度,每月底组织召开一次分析会议,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分析结果作为考核依据。对水质不达标的县(市),由市环保局核算扣减资金,并督促缴纳;对逾期未缴纳的县(市),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决定从相关县(市)财政资金中扣减,作为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一月三日
附件:
各县(市)地表水监控断面及水质控制目标
监控河流 断面名称
监控县(市)
责任目标考核要求
其他要求
COD
氨氮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伊河
鸣皋
嵩县
17
17
17
0.5
0.5
0.5
氟化物、重金属类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功能区划标准要求
胡岭
嵩县
伊河
潭头
栾川
15
15
15
0.5
0.5
0.5
明白河
庙湾
栾川
淯河
前龙脖
栾川
15
15
15
0.5
0.5
0.5
汝河
紫罗山
汝阳
15
15
15
0.5
0.5
0.5
重金属类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功能区划标准要求
洛河
温庄
洛宁
15
15
15
0.5
0.5
0.5
重金属类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功能区划标准要求
瀍河
310国道
孟津
30
30
30
1.5
1.5
1.5
金水河
下河
孟津
20
20
20
1
1
1
伊河
龙门
伊川
20
15
15
1
0.5
0.5
洛河
高崖寨
宜阳
20
20
20
1
1
1
涧河
党湾
新安
20
20
20
1
1
1
伊洛河
伊洛汇合处
偃师
30
30
30
2
1.5
1.5
注:以上考核目标值依据市政府与各县(市)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6年—2010年)确定的,若年度目标值出现变动的,按年度目标任务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