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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兽用麻黄碱注射液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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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福建省  
【发文字号】 闽农厅办〔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1-04
【实施日期】 2009-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兽用麻黄碱注射液调查工作的通知
闽农厅办〔2009〕2号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碱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医发[2008]24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用麻黄碱注射液调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8]48号),决定开展我省兽用麻黄碱注射液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包括该剂型所有规格的产品。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
  (一)经营企业
  1.盐酸麻黄碱注射液库存数量;
  2.采购渠道和销售对象;
  3.2008年度采购、销售数量及生产厂家。
  (二)使用单位(医疗机构及养殖场)
  每个设区市选择5家具有一定规模、有代表性的使用单位作为调查样本,并根据调查样本预测本辖区年度需求数量。
  1.年使用数量;
  2.使用对象、范围;
  3.年诊疗动物数量或养殖规模。
  三、具体要求
  (一)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应及时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督促企业认真、如实填报相关资料。
  (二)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应于2009年1月22日前报我厅饲料兽药管理处。调查过程如遇到问题,请与厅饲料兽药管理处联系,电话:0591-87851058。
  四、其它事项
  (一)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监管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管理工作。各级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监督检验工作。
  (二)各地在调查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立案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上报我厅饲料兽药管理处,触及刑法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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