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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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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其他机构  重庆市  
【发文字号】 彭水府办发〔2009〕14号
【发布日期】 2009-01-04
【实施日期】 2009-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政策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彭水自治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政策调整方案

  为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率,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调整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08)192号)要求,结合我县近两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实施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门诊费补偿政策
  明确以参合家庭为单位,家庭门诊补偿总额可在家庭成员间调剂使用。
  二、部分调整慢性疾病补偿政策
  1.将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纳入新农合慢性疾病管理。
  2.慢性疾病门诊费补偿标准调整:15种慢性病单一病种门诊补偿限额仍为每人每年500元;同时患有二种以上慢性疾病的病人,其年度门诊费补偿总额按所患慢性疾病种数累计计算(仅限慢性疾病患者的门诊用药及相关辅助检查项目费用)。
  3.患有甲亢、精神病、难治性结核病的病人,因县内治疗条件限制,在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产生的门诊医疗费,在慢性疾病门诊费补偿限额内按40%予以补偿。
  三、调整部分住院费补偿政策
  1.提高住院补偿比例。参合农民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调整为: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75%;县级医院(二级医院,含民营定点医疗机构)55%;县以上医疗机构(三级医院)40%。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起付线本次不作调整。
  2.将计划内生育孕产妇因患孕高症、产前、产中、产后出血、产褥期感染等并(继)发症的治疗;计划内生育不孕夫妇施行输卵(精)管再通术的治疗费用纳入住院补偿,补偿标准按就医医院等级确定。
  3.将肾功能衰竭、肾病综合症的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反应治疗以及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和镇痛治疗产生的门诊费用纳入住院补偿范畴。上述病人补偿医疗费时,根据就医医院等级,全年只计算一次住院起付线(在几家医院就医者,按高等级医院起付线计算)。
  4.探索建立部分疾病单病种限额付费制度。即我县2009年参合农民,因患下列疾病住院治疗者,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低于限额付费标准的,以实际发生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高于限额付费标准的,以所列限额付费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新农合基金最高按所列限额付费标准,依相应比例予以补偿。
  序号 疾病名称(治疗方式) 单病种限额付费标准(元)
  1 白内障(单眼,不含人工晶体) 1800
  2 单纯性阑尾炎(阑尾切除术) 1800
  3 胆囊结石(腹腔镜胆囊切除术) 3500(全麻)
  2700(硬膜外麻醉)
  4 甲状腺腺瘤切除术 2500
  5 鞘膜积液翻转术 1100
  6 腹股沟斜疝修补术(不含补片) 1300(单侧)2000(双侧)
  7 闭合性胫腓骨干骨折(需切开复位内固定) 4000
  8 正常生产 550
  9 剖宫产(不含输血) 2200
  10 宫外孕(不含输血) 2500
  11 卵巢囊肿切除术 1800
  12 子宫全切术(不含输血) 3000
  四、尝试用新农合基金对个别预防致死性疾病的疫苗接种费用进行补偿
  凡参合农民在我县被犬只咬伤后,在我县全程接种狂犬疫苗者,在完成最后一次接种时,定额补偿150元。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新农合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其他
  由县新农合办公室负责政策解释。本次未调整的新农合政策,仍按我县原新农合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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