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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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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  
【发文字号】 唐政发〔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04
【实施日期】 2009-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冀政(2008)8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对象、企业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五保供养、重点优抚对象等社保对象的保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市区和县(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270元和205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285元;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300元。
  二、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保障水平。从2008年开始,全国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大基金征缴力度,增加基金收入,以满足养老金调标需要,为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提供资金保障。
  三、适时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全国、全省失业人员标准调整情况,根据我市物价指数、最低工资调整情况,及时研究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具体水平,确保我市失业保险待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正常生活。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河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和《唐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建立稳定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筹集渠道。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决定》(唐发(2005)9号)精神,按照上年全市农村人均消费水平,足额落实五保供养经费,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负担五保人员基本供养费用。要严格落实五保供养工作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理顺县级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五保供养机构管理体制,确保供养机构的正常运转。要大力推进五保人员集中供养工作,2009年底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
  五、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生活水平。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及时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足额落实优抚配套资金,切实保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六、建立社保对象保障水平定期调整制度。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指数等因素,按照国家和省、市党委、政府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确保我市社保对象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协调。
  七、进一步明确市以下各级政府支出责任。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冀政(2008)105号)要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除中央、省财政分担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优抚对象补助支出除中央财政负担外,省、市、县财政按有关政策分级承担。各地要按照本级政府分担比例,足额安排各类社保资金预算。进一步规范社保资金分配办法,建立市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和县级社保资金预算安排的挂钩机制。要强化资金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规范运行。要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障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申报审批和公开公示程序,确保社保对象待遇发放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八、加强对各级政府社会保障工作的考核。将社保对象保障水平列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由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并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城乡低保、养老、失业、五保供养和重点优抚对象保障水平的具体考核指标,建立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年度目标责任制,并由上述部门定期通报。

二○○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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