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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可否判处“劳动教养”以及“劳动教养”是否有期限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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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7-03-16
【实施日期】 1957-03-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可否判处“劳动教养”以及“劳动教养”是否有期限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2月28日法办字第99号关于对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可否判处“劳动教养”以及“劳动教养”是否有期限的请示已收悉。你院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判处“劳动教养”,应依法判处管制。我们同意这个意见。至于判处管制的最高期限,在国家尚未另有规定以前,应仍按“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第6条“管制期限定为三年以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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