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中央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程序,现将《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管理办法
二○○九年一月四日
附件: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工作,确保中央收入完整、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等规定,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深圳市辖内部分中央非税收入项目实施就地监缴,现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实施就地监缴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有: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港口建设费、海域使用金、中央单位土地收益、银行业机构监管费、银行业业务监管费、水资源费、财政部授权专员办实施就地监缴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专员办职责
第三条 专员办实施就地监缴的中央非税收入范围及监管内容应适时按国家政策规定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专员办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基础资料台账制度。专员办由专人将中央非税收入的项目、征缴单位、联系方式、主管部门及月度、季度、年度的征缴入库情况信息及时登录工作台账,建立监缴基础资料数据库。
第五条 在财政部授权权限内,专员办负责对范围内中央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或监督。
第六条 专员办建立收入对账制度,将掌握的各项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及入库数据按规定定期与国库、征收部门、代理银行及地方财政部门进行对账和沟通协调。
第七条 专员办将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情况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监督分析报告”的重要内容,认真总结分析,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书面报送财政部。
第八条 专员办对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报送的《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等资料进行定期审核,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央非税收入缴纳情况进行适时抽查。
第九条 专员办每年抽取部分项目进行年度清算,并根据财政部工作要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就地监缴中央非税收入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重大违规问题,及时报告财政部,并抄送相关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专员办依照《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开展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缴检查工作,有关执收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国库及代理银行应予以支持、配合和协助,加强工作联系,强化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监缴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问题,专员办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专员办有权按规定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上报财政部及其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央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专员办依法做出处理;对就地缴库非税收入混库问题,专员办有权要求就地调库;对无权处理的事项,专员办将及时报告财政部做出处理或移送其他有权部门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对非税收入就地监缴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专员办应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进行严肃处理。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相关规定,建议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需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行政责任的,专员办应填写《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建议书》,移送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专员办在对账和专项检查中发现中央非税收入入库级次、科目使用方面的错误,应按照“谁出差错谁纠正”的原则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更正,有关部门通知金库办理更正事宜完毕后应及时告知专员办。
第十五条 专员办未履行中央非税收入监管职责的,由财政部给予依法处理和通报批评;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章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央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足额征收,及时入库,并依法接受专员办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纳入收入收缴改革范围的非税项目,代理银行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及时将代收资金汇划至中央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根据监缴工作的需要,向专员办提供或报送以下资料:
(1)征缴中央非税收入的政策文件依据;
(2)征缴中央非税收入的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
(3)相关银行账户资料;
(4)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以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5)缴纳单位网络化管理的程序、资料、信息;
(6)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每年应及时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非税收入预算情况抄送专员办。
第二十条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按照附表所列方式将《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附表)、上报主管单位报表、计征基础数据、相关缴款凭证、缴款通知单等资料,于征缴期限终了后20日内报送专员办。其中纳入收入收缴改革范围的中央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还应向专员办报送代收银行的对账单。
第二十一条 各中央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非税收入的征收总结报告报送专员办,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征收工作基本情况、收入增减原因分析、票据使用情况、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第二十二条各中央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在每年报送的非税收入征收报告中单独陈述票据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票据类型,当年领用、使用、作废、结存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若国务院、财政部颁布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