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旅游局关于暂退部分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
宁旅局(2009)2号
各市属国内旅行社:
按照江苏省旅游局《关于暂退部分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苏旅办[2008]49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决定向各市属国内旅行社暂退部分质量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退范围为全市所有全额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旅行社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二、向市属国内旅行社暂退保证金的比例为50%。
三、自2009年2月1日起,新办旅行社应按全额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四、暂退给旅行社的保证金周转使用期限暂定为两年,即至2010年12月31日。
五、各市属国内旅行社办理暂退保证金手续时,应提供:(1)收据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2)单位开户行及账号。(收据的盖章单位与单位账号的名称相一致)
六、在办理暂退保证金同时,还将一并办理退还市属国内旅行社2007及2008年保证金利息。各市属国内旅行社保证金利息金额可以登录南京旅游网(http/www.nju.gov.cn)查询。办理退保证金利息手续时,应提供:(1)收据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2)单位开户行及账号。(收据的盖章单位与单位账号的名称相一致)
七、集中办理暂退保证金时间及地点:2009年1月11日至2009年1月20日;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8楼南京市旅游局财务室(811室)。
联系人:王萍;电话:83635510
特此通知。
南京市旅游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
附件:1、旅行社保证金名单.xls (截至2008年12月31日)
2、2007年—2008年旅行社保证金利息计算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