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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府参事室《关于推荐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人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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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06
【实施日期】 2009-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府参事室《关于推荐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人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政府参事室《关于推荐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人选的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六日

关于推荐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人选的工作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47号)精神,为推进我区政府参事工作,充分发挥参事工作的统战性与咨询性的独特作用,切实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服务,在全区范围内遴选首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为做好参事人选的推荐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参事工作的重要意义
  参事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巩固和壮大党的爱国统一战线的客观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效措施,是政府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做好参事工作,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服务,也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促进我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跨越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参事人选的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二、推荐参事的原则和条件
  (一)推荐原则。
  参事队伍主要由非中共人士中有代表性、有影响力和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专家学者或社会上名望较高的人士组成。要注意推荐包括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爱国人士,港、澳、台和从国外回来定居的社会知名人士,以及中共党员中知名度高、影响大的专家学者。
  (二)参事的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具有符合规定的年龄(首聘年龄一般为60岁左右,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可高于65岁或低于55岁,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3.热爱参事工作。
  4.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推荐的参事人选,应担任过厅级以上领导职务。
  5.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推荐的参事人选,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6.列入“广西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和“自治区优秀专家”,包括“两院”院士、突出贡献专家、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和教授,以及学科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两院”院士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三、重点推荐范围
  (一)港口经济领域的参事。在港口航运、临港工业、物流、商贸和旅游等某一领域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管理人才或在某一领域学术造诣深、影响大、有名望的专家学者。
  (二)金融领域的参事。精通国际、国内金融业务的专家学者。
  (三)产业规划领域的参事。对我区产业规划,尤其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规划有很深的研究。
  (四)农业管理类参事。具有农业专业知识和经验丰富的管理者,以及从事农业研究的专家学者。
  (五)法律类参事。法律界资深人士和通晓东南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专家。
  四、推荐工作的具体要求
  推荐单位(个人)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推荐表》一式2份,于2009年2月30日前寄送自治区政府参事室(地址:南宁市七星路135号,自治区农业厅2号综合楼二楼,邮政编码:530022);联系人:朱嘉新,联系电话:2808675,13317616818。

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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