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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湾水利枢纽及输水工程征地动迁补偿(细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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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辽宁省  
【发文字号】 丹政发〔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1-06
【实施日期】 2009-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湾水利枢纽及输水工程征地动迁补偿(细化)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一、三湾水利枢纽及输水工程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在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性规定的基础上,对该项目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二、凡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予以减免。
  三、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公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折旧)价给予适当补偿。
  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依法征地、动迁,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群众上访等责任。
  五、要加强对水利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现象。
  六、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移民动迁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
  七、征地动迁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本标准,并足额及时补偿到位,不截留、克扣、挤占和挪用。
  八、本通知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一月六日

  附件:三湾水利枢纽及输水工程征地动迁补偿(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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