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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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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  江西省九江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九府厅发〔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1-06
【实施日期】 2009-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市食药监局、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管办、九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水产局制定的《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79号)文件精神,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原则及工作目标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在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和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及食品生产加工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市质监局负责)
  1、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摸底清查,对其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品种、流向进行备案管理,整顿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为,从源头上保证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2、食品生产加工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监督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自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照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对本地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食品,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严厉打击在产品中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以及违规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杜绝如问题乳制品受三聚氰胺污染这类系统性问题的发生。
  (二)食品添加剂流通销售环节及食品经营流通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市工商局负责)
  1、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禁止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包装、标识、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销售食品添加剂的黑窝点,重点查处经销非食品添加剂冒充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及过期变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整顿规范经营行为,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规章制度;
  2、食品经营流通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加强冻、鲜类食品经营销售的监管,严禁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有毒有害防腐保鲜物质。
  (三)农业畜禽、水产养殖及初级产品购销环节(市农业局、市水产局负责)
  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违禁药物等问题;继续整顿奶站工作,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品添加剂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
  (四)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市卫生局负责)
  重点加强餐饮业及学校食堂、民工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以及非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
  (五)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出口环节(九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对进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加大监管力度。
  三、工作安排及主要措施
  (一)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0日)
  1、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此次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各职能部门按照要求,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企业、餐饮单位以及畜禽、水产养殖、水产品销售、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对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职能部门要对社会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措施。
  3、各职能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别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同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4、各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
  5、各职能部门要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进一步查找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职能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及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各职能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消费环节。
  3、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建立和完善食品添加剂相关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发证前要严格审核,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强化发证后监督。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5、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食药监局会同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商管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九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水产局等部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专项整治的开展。市食药监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地政府也要成立与之对应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地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的部门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各地政府要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据工作要求,制定本系统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及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地无相关职能部门的,由当地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相关工作。
  (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各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措施和具体做法,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
  1、各地各有关部门于2009年1月8日前汇总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品种、流向等,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蔡韵桃,联系电话:8586565)。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一名信息工作联络员,每月的8日和23日前将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动态和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及检测情况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
  3、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总结,在2009年1月8日之前和2009年3月8日之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
  各有关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在2009年4月8日之前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总结。
  4、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安排督查和评估活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督导检查工作。2009年4月初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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