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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大地税函〔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06
【实施日期】 2009-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基层局应按新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规定,对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税务登记受理岗在基础信息预认定环节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由税源管理岗在基础信息核实环节对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情况进行核实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别认定,并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二、各基层局应告知本局负责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应税所得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解缴应扣缴税款。
  三、各基层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九年一月六日

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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