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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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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劳社发〔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1-06
【实施日期】 2009-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09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
  调整比例按照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
  四、调整办法
  以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普遍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年龄等挂钩,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每人每月按照2008年所在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计算调整额。
  (二)每人每月按照本次调整前的本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计算调整额。
  (三)符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条件之一者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不重复加发。
  (四)按上述办法调整,所在市平均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月的,再按调整后所在市平均养老金与700元的差距,每人每月定额加发养老金。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五、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六、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具体调整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规范市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力度补助养老保险基金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在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拖欠。具体调整情况,按附表要求填报,连同书面报告于2009年2月20日前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七、其他事项
  《关于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号)和《关于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8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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