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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及“两会”期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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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09〕13号
【发布日期】 2009-01-06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及“两会”期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做好雨雪冰冻灾害及暴风雪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的要求,为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环境安全,确保社会稳定,现就做好春节和“两会”期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防范和妥善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通知如下:
  一、加强应急值守,切实落实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刻领会、认真落实两个《通知》精神,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感,切实做好春节和“两会”期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加强应急值守,认真做好人员、物资、车辆、仪器、设备等环境应急准备,保障通讯畅通,将各项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二、加强监测预警,加大整改力度
  各地要结合实际,继续加强环境监测,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有关环境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在春节前集中开展对辖区内的各类重点污染源及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隐患的全面排查工作。特别要加大对居民集中区、江河流域沿岸及水源地上游企业的监管力度,发现环境安全隐患,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三、加强信息沟通,强化联动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信息沟通,一旦辖区内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交通事故,要立即核实,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并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和减少次生环境危害。对跨界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区域联动,距离最近的环保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严格信息报送,杜绝瞒报漏报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级别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一经核实要按时上报,对涉及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中区域的事件,不论事件等级大小,一律上报。要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行为,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有意瞒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我部将适时对各地的环境应急管理及重大环境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督查,并对各地信息报送工作进行通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贯彻本通知情况报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办 毛剑英
  电话:(010)66556461(010)66556454(传真)
  邮箱:
epi@12369.gov.cn

二○○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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