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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商业楼宇企业台帐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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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广东省  
【发文字号】 深工商企字〔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07
【实施日期】 2009-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商业楼宇企业台帐制度的通知
  深工商企字〔2009〕1号

各工商分局,各有关物业管理单位:
  为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单位的作用,构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物业管理单位紧密协作机制,准确掌握商业楼宇企业状况,加强和改进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提升企业登记管理服务水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商业楼宇企业台帐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楼宇,物业管理公司及其物业管理处(以下统称物业管理单位)须建立企业台帐:
  (一)该楼宇主要用于商业、办公等用途;
  (二)该楼宇入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数量在10家以上;
  (三)该楼宇有物业管理单位。
  同一幢楼宇分属多家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各物业管理单位应分别建立所管理楼宇的企业台帐。
  二、企业台帐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格式,采取书面或电子方式,逐一记载入驻企业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具体地址;
  (三)入驻本楼宇的时间;
  (四)联系人、联系电话。
  每月底,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所管理楼宇入驻企业的变化情况,对企业台帐信息进行更新。
  三、物业管理单位应妥善保存入驻企业台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相关企业监管服务工作时查验。
  物业管理单位应将企业台帐及有关情况按下列要求报送辖区工商所:
  (一)首次报送。建立企业台帐后的第二个月5日前;
  (二)按月报送。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企业迁出、迁入情况;
  (三)即时报送。发现本楼宇入驻企业存在涉嫌虚假登记、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传销、非法虚假广告宣传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即时报送有关情况。
  辖区工商所也可以采取预约上门的形式到物业管理单位收取企业台帐。
  四、物业管理单位应将建立入驻企业台帐制度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及时了解入驻企业有关情况,指定人员负责建立企业台帐工作,确保企业台帐信息真实、准确和及时报送。
  五、各工商分局、工商所要建立与辖区物业管理单位的经常性联络沟通机制,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建立企业台帐制度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接收、处理企业台帐及有关情况信息。要加强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协作,会同物业管理单位开展对入驻企业的工商物价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及时了解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企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对入驻企业比较集中、落实企业台帐制度良好的商业楼宇,可提供集中年检等优质服务;对落实企业台帐制度良好的物业管理单位,可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和企业年检“直通车”便利服务。
  六、各工商分局、工商所要充分利用企业台帐及有关情况信息,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商业楼宇入驻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依法及时查处各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为5年。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  附件:商业楼宇企业台帐格式(略)

失效日期:20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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