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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海南农垦国有林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南省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9〕6号
【发布日期】 2009-01-08
【实施日期】 2009-0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海南农垦国有林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
  琼府办〔2009〕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明确海南农垦国有林产权,制止乱砍滥伐,抢割滥占国有橡胶林,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海南农垦的正常生产经营,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进海南农垦国有林确权发证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完成,规范有序的核发林权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海南农垦国有林确权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海南农垦国有林确权发证工作是完善我省国有林权属完整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加快我省国有森林资源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维护海南农垦合法权益的迫切要求。全省国有林全面确权有利于国有企业加强对资产的管理,有利于企业内部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优化,有利于企业规模化经营。
  二、成立机构,积极推进海南农垦国有林确权发证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由林业、国土、农垦等部门组成的确权发证领导机构。各部门要相互协调,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全面启动海南农垦国有林确权发证工作。
  三、规范操作,确保林权证的规范核发。各市、县要严格按照林权证的核发办法,按规范程序操作,认真核定权属,确保林权证的质量与权威。
  四、实事求是,坚决维护场乡社会稳定。对场乡之间林权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要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解决,避免造成新的林权纠纷。
  五、海南农垦国有林确权发证工作于2009年一季度前基本完成。

二○○九年一月八日

  附件:

海南省海胶集团各基地分公司国有林核发林权证工作方案

  为了明晰海南省海胶集团各基地分公司国有林的产权,稳定橡胶生产秩序,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维护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顺利完成海胶集团各基地分公司国有林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1990年《海南省国有林定权发证工作方案》,并结合我省当前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海南农垦国有林确权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任飞(省农垦总局副局长)、倪陈兴(省林业局副局长);成员:刘大卫(省农垦总局局长助理、海交集团执行副总裁)、覃荣俊(省林业局)。
  职责:负责海南农垦国有林确权发证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二)海南农垦国有林确权发证专业工作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四个专业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组长:林明衍(省农垦总局)
  副组长:韩池元(省林业局)、唐正星(海胶集团)
  成员:曾文(省农垦总局)、邓光辉(海胶集团)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与监督落实各项工作。
  2.技术组
  组长:张成琼(省林业局)
  副组长:丁长春(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成员:云雄(省农垦设计院)、刘建华(省农垦设计院)
  职责:负责对确权范围进行勘探核实等各项技术工作。
  3.办证组
  组长:邓光辉(海胶集团)
  副组长:吴其方(省林业局)
  成员:由海胶集团确定
  职责:负责林权证办理过程中的材料申报等工作。
  4.顾问组
  组长:史振凯(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
  成员:郭罗生(中企华资产评估公司)、王彦肖(中信证券)、刘冬(天元律师事务所)
  职责:为林权证办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并协助解决办证过程中存在的其它问题。
  各市、县林业局与省农垦总局所属国营农场(分公司)必须成立相应领导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
  (三)各市、县林业局与省农垦总局所属国营农场(分公司)工作组职责。
  1.收集海胶集团基地分公司国有林权属材料;
  2.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野外现场指界工作;
  3.审核海胶集团基地分公司租用农场的国有土地划拨批文、规划图和租地、联营协议等;
  4.协助海胶集团基地分公司调处在指界工作中的权属纠纷;
  5.定期向省工作组汇报发证工作进度;
  6.填写林权证并报当地市县政府审批盖章;
  7.发放林权证并建立林权证档案。
  二、发证范围及内容
  发证范围为海胶集团拥有所有权的林木资产,包括种植在各市县土地主管部门确权给各国营农场使用的国有土地上的国有林木及种植在其它租用土地上的国有林。
  发证内容有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在林权证备注栏中注明“林下土地按照海南省农垦总公司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土地使用承包协议处理”。
  三、发证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发证:
  (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海胶集团租用、承包土地的协议以及与相关单位联营种植协议;
  (二)现有橡胶林资源数据清楚、图表齐全;
  (三)土地部门确权发证时无争议;
  (四)有过争议但已经解决的有法律效力证明文件;
  (五)界线走向说明清楚,国有林位置准确;
  (六)平面图上绘制的国有林界限与实地相符;
  (七)申请发证申请表填写清楚、项目齐全;
  (八)林权权利法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确定海胶集团国有林的依据
  (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海胶集团租用、承包土地的协议以及与相关单位联营种植协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司法部门对争议地处理的生效决定书、生效判决书或双方协商解决已生效的协议书;
  (三)其它能证明海胶集团拥有国有林权属的批文或协议。
  五、发证程序
  (一)申请。由海胶集团基地分公司向当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填写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林权登记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核查。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对权利人提供确权资料进行检查是否齐全,有否错漏,错漏的要修改补足。同时到实地勘界、走界、辨认图面材料是否与实地相符。
  (三)公示。由市、县林业部门对林木范围、四至、树种和权属在当地进行公示征求异议。
  (四)审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依法处理后仍维持原确权成果,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将勘界确权成果材料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盖章。
  (五)发证。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向海胶集团颁发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证。海胶集团保留林权证原件,省农垦总局、基地分公司和县林业局各保留复印件一份。
  (六)存档。市、县林业局除了保留一份给海胶集团颁发的林权证复印件外,还要收集海胶集团有关橡胶林权属材料作为附件存档。
  六、验收标准
  (一)国有林权属明确与周边集体或个人无权属纠纷。
  (二)海胶集团基地分公司经营范围、位置准确,四至界线清楚,图面材料与实地相符。
  (三)申请报告、林权证、权属档案等材料齐全。
  颁发林权证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既要进行野外作业,又要做好权属的调解处理工作。请各市、县林业局、各国营农场(分公司)抽调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并解决确权发证工作中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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