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市银监局《关于大力推进担保贷款工作强化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人行、市银监局制订的《关于大力推进担保贷款工作强化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八日
关于大力推进担保贷款工作强化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
市人行 市银监局
(二○○八年十二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有效贯彻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更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难”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强化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已成为推动我市经济增长、促进市场繁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全市的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遭受了不同程度冲击,融资难、担保难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摆脱困境、加快发展的重要“瓶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各部门、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解决中小企业担保融资难问题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加大担保贷款推进力度,努力破解中小企业担保融资的各种机制障碍。
二、拓宽担保贷款抵(质)押物的范围
(一)各金融机构要依照相关法律,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根据中小企业生产和发展的特点,进一步扩大可用于贷款担保抵(质)押的财产范围。原则上,企业的各种有效资产,只要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的,都要积极试点和推广用于贷款担保。
(二)各金融机构要在改进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传统抵押贷款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存货、应收账款、仓单提单、保理保函、出口退税账户、股权、林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相关收益权和经营权、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新型担保抵(质)押业务。
三、提高传统抵(质)押物的抵贷比率
(三)要建立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在对抵押物、质押物价值进行准确评估的基础上,提高抵(质)押物在贷款中的抵(质)押率。
1、对获得财政贴息、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的农业型、科技创新型和环保节能型企业,可适当提高其贷款的抵押率和质押率。
2、对以园区工业用地为抵押物的贷款,在取消原始价值评估上限之后,根据重置价格溢价程度相应提高抵押率;对以园区企业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的贷款,要适当提高抵押率。
3、对处于创业初期、原始积累较少、缺乏流动资金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可适当提高新设备的贷款抵押率。
4、对小企业法人(或者股东)用自有房产办理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可适当提高房产抵押比例。
四、加快推广已试点的担保抵(质)押贷款业务
(四)要进一步推广中小企业联户联保贷款、个体工商户联保贷款。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发展“阿里巴巴—网上支付”业务,让众多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网络统一平台组成高效的信用联合体,方便、快捷地获取联户联保贷款。
(五)在信用专业市场、信用社区、信用街组织个体工商户信用联合体,解决个体工商户“小额、分散、批零”的融资需求。
(六)大力拓展“成长之路”、“网贷通”、“速贷通”等小企业融资产品,在核定企业最高贷款限额的同时,对其财产设备一次性抵押到位,实现“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额度管理、循环使用”。
(七)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作用,由协会组织牵头与金融机构共同审核办理入会中小企业的联保联贷业务。
(八)要完善和推广小企业大额订单抵押贷款业务。扩大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积极将银行融资与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紧密结合,银行凭借交易单据、保单以及赔款转让协议,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积极利用“公司+农户、基地+农户”的紧密联系,向众多农业龙头企业组织严密的农业订单提供抵押贷款。
(九)要进一步推广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按照“全市林权抵押贷款推进会”要求,督促和加强政府、银行、保险三个层面目标责任书的落实,充分发挥“三项补贴措施”的正向考核激励作用,在条件成熟时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加大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的力度和广度,促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全面深入开展。
(十)要进一步拓展“抱团贷款”。通过综合授信等级评定,扩大符合条件专业合作社的“抱团贷款”使用范围,满足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创业的资金需求。
五、大力开展担保抵(质)押业务创新
(十一)积极开展在法律上没有障碍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附着物、农业用地经营承包权和收益权、小型水电站经营权和收益权等新型抵押业务试点。
(十二)加大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无形资产抵押贷款等担保新方式的开发应用力度。建立仓储物流中心,推进存货仓单质押贷款全面开展。
(十三)鼓励开展抵贷资产剩余价值二次抵押,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按照市政府(2006)37号专题会议纪要要求,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和配合担保公司以及其他信用中介对抵贷债权余额部分进行追加融资。
(十四)大力推行第三方担保。政府要加快出资成立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以便充分享受省级及国家级的信用担保政策优惠,切实解决关系民生、对就业和稳定有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及农户的担保难问题;设立担保基金,为民营性的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提高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合作的积极性。建立风险补偿基金,补充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积极引导和鼓励发展专业性、行业性的担保机构,适度建立非盈利性、自助式担保公司,在税费上给予优惠;鼓励涉农的担保公司积极参与林权抵押贷款的担保;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加强信用担保环境的建设,规范担保机构的业务行为,突出主营业务发展。
六、完善担保抵(质)押服务
(十五)明确确权登记部门。房产、建筑物、土地、车辆、设备、股权等资产登记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为企业融资、担保抵押和出质登记的便利服务。对于法律上没有障碍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附着物、农业用地经营承包权和收益权、小型水利工程经营权和收益权等,各相关对应部门要尽快解决确权、流转、处置等相关问题,使上述权益物成为银行认可、操作方便的有效抵押物。
(十六)提高抵押登记效率。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制订涉及银行抵押登记的工作规则,做出服务承诺,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基于房产抵押的普遍性,房管部门应尽可能缩短登记办理时间,对一般房产的抵押登记原则上24小时内办理完毕。国土、工商、公证等部门也应简化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尽可能缩短办理工作时间。
(十七)积极拓展抵押登记范围。市国土部门要依法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确权登记,对优惠地价的土地应按评估价值全额登记;市水利部门要依法开展小水电站整体经营权的抵押确权登记;市农业部门要依法开展养猪专业户大棚、食用菌种植户的菇棚、大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确权登记,建立可操作的流转办法;市工商、公证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积极拓展动产质押和股权等权利质押登记管理业务,努力增加有效抵(质)押物。
(十八)延长房产、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期限。短期贷款抵押物登记期限原则上可延至3年,具体期限由银行和企业约定,登记部门应按银企双方约定的期限进行登记;中长期贷款抵押物登记期限则按抵押物的抵押权益登记有效期限与贷款期限相一致的原则执行。在贷款期限内,各评估、公证、鉴证机构不得另立名目重复评估、公证、鉴证和收费。
(十九)减少行政收费。根据抵押物的抵押权益登记有效期与贷款期限相一致原则,对企业抵押登记期限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除工本费外,不再收取抵押物登记费;对因清偿不良贷款处置房屋、建筑物以及土地而产生的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权限内的相关营业税与契税等给予减免;对小企业法人(或者股东)办理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非住房抵押登记免收相关费用。
(二十)加快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国土、房管、公证部门尽快制订集体土地及其地面附着物抵押登记的实施办法,实现集体土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情况下成为有效抵押财产。
七、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二十一)全面落实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确保各项配套政策和补偿资金到位。考虑我市小企业信用实力相对较弱的现状,适当提高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标准,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二十二)设立政府性贷款周转金,帮助企业进行大额贷款到期转贷。制订完善操作办法,规范周转金的合理使用。
(二十三)建立创新性担保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对金融机构创新性担保抵押贷款经法律程序追偿后的本金损失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
(二十四)建立财政存款与小企业贷款挂钩机制。对在推动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创新方面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在财政存款的配置上给予一定的倾斜。
八、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二十五)进一步整合完善工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系统、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信用信息系统、司法部门的信息系统以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等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衢州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各部门的沟通、交流与配合,充分发挥各系统在推动信用体系建设、降低信用成本、提高全社会融资效率、防范信贷风险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