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养老保险市直管企业: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适当增加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鲁劳社(200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适当增加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鲁劳社(2009)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对部分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适当增加退休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
二、增加标准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增加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