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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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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茂府办〔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1-12
【实施日期】 2009-0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茂府办〔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  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适用范围
  现为本市(含各县(市、区),下同)城镇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适用本处理意见。
  (一)1978年6月1日至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市直职工截止到1995年6月30日,原属茂石化公司职工截止到1996年12月31日)前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原企业是指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 (茂石化公司执行时间为1997年1月)后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统筹的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军队企业和原改制破产的企业以及茂名农垦局所属农场)。
  (二)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原在本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其在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的本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三)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按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及缴费年限计算
  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其一次性缴费基数的11%(含利息)记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及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
  (一)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
  (二)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一次性缴纳的全部资金及相关资料信息划转到其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最后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接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其记录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等信息。
  (三)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一次性缴纳的全部资金及相关资料信息划转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接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个人账户,同时记录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等信息。
  (四)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在办理了相关参保手续后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也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
  (五)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离开原企业前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提前退休的依据,不能进行工龄折算,不列为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增发特殊工种待遇的年限。
  四、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按粤府(2006)96号文的有关规定,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
  (一)对选择一次性缴费时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缴清全部费用时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适用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计发办法。
  (四)现已在本市内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按照本意见申请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后,其原已经核定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20。
  (五)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申请人,从本人提出申领待遇的次月起核发基本养老金。
  五、医疗保险
  按照本意见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其医疗保险按照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作为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政府资助的计算年限。
  六、档案审核及具体经办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原在本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由其原单位属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茂名农垦局所属农场由农垦社会保险管理处负责)审核后并按要求办理缴费手续。
  七、其它问题
  (一)市和县(市、区)的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人力、物力,做好审核等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县(市、区)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补助因解决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增加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
  (三)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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