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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关于印发2009年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监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务部  农业部  其他  
【发文字号】 工商市字〔2009〕15号
【发布日期】 2009-01-14
【实施日期】 2009-0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关于印发2009年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主管部门,农业厅(局、委、办),监察厅,供销合作社: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严厉惩治坑农害农行为,我们制订了《2009年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09年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务部
农业部监察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  附件:

2009年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严厉惩治坑农害农行为,切实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中办发〔2008〕23号)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农村市场秩序,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切实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09年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为目标,加大监管力度,强化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严厉惩治坑农害农行为,严格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积极推进农村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切实促进农村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经营行为规范有序,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任务
  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有力保证。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维护好农村市场秩序、保护好广大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增强消费信心、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促进农村改革和发展上来,紧紧围绕当前农村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狠抓大要案查处,完善工作措施,保障农村消费安全,切实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工商总局要认真做好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管、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农村广告监管、涉农合同监管、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农商标专用权保护、农村经纪人培育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登记服务等工作,严厉查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农村市场秩序规范有序。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依法打击农资市场存在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农村市场价格秩序。质检总局要进一步从生产源头加大对农资、建材、家电下乡产品等重点涉农产品的专项打假与治理工作力度,尤其要抓好农资打假下乡活动和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的集中整治,继续做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部际协调小组的牵头协调工作。商务部要继续扎实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扩大“农家店”覆盖面,提高农村商品配送率,推进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净化流通渠道,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农业部要继续做好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的牵头协调工作,以源头治理、大要案查处为重点,积极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大力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继续加大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的监管力度,为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保障。监察部要继续强化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着力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劣农资、危害农村食品安全等群体性、区域性损害农民利益问题的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因不履行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问题解决不力或社会矛盾激化,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供销总社要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工作,发挥主渠道作用,促进经营者诚实守信,扎实推进“新网工程”建设,运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网络,广辟农产品销售渠道,积极帮助农民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一)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农村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要依据职责,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审批管理职责,认真执行产品审定、登记、许可的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要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完善登记管理程序,创新登记服务制度,促进农村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要建立无照经营查处规范工作有效机制,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坚决实施退出机制,对已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注销或者吊销其许可(批准)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认真执行国家外资准入产业政策,提升外资准入效率。大力支持连锁经营方式向农村延伸,积极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有利于农村科学发展的企业做大做强。要积极引导农村各类市场主体沿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方向发展,壮大农村经济规模,淘汰落后生产力,促进农村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市场体系建立。
  (二)突出工作重点,切实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各级、各部门继续突出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品种,结合本地实际,集中执法力量,开展专项行动,保证农村市场规范有序。一是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要结合春耕、夏播、秋种等重要农时季节,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完善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继续推进农资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农资商品进货台账制度,推广质量承诺、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和市场巡查、市场预警、不合格农资商品下架、退市等工作制度,及时发布消费警示,防止农民上当受骗。二是加大农村市场建材专项打假力度。要以农村建筑用钢材、水泥、装饰装修材料等关系人身健康和建设工程安全的产品为重点,重点查处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强地震灾区重建所需材料等商品的监管,切实服务灾区重建和新农村建设。三是加强对家电市场的监管力度。要深入开展家电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针对农村配送、送货下乡和农村集市等特点,切实加大电视机、电冰箱(冰柜)、洗衣机、手机等“家电下乡”商品的检查和监管力度,重点检查其来源是否合法、标识是否齐全、质量是否合格、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售后服务义务是否到位,确保农村家电市场规范有序。四是开展涉农价费专项检查。在全国组织开展涉农价费、农资价格和粮食收购价格等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三)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农村市场食品安全。要以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和取缔食品无照经营等为重点,加大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批发企业和农村小食品店、小商贩、小摊点、小作坊、小集市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加强农村定点屠宰管理,坚决取缔不符合条件的手工屠宰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加大对农村市场酒类流通特别是散装酒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的行为。加强农村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抽查,加快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配送能力建设进程,切实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向农村市场,确保农村食品质量安全。加强食品违法案件排查和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四)加大扶持和服务力度,切实搞活农村市场流通。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和“新网工程”,促进形成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消费经营网络,积极发挥主渠道作用,推进农村流通网络建设,净化农村商品流通渠道,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保障农民方便消费、放心消费。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带头作用,帮助解决农民卖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要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严格执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收费的规定,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开展合同帮扶工作,大力开展涉农合同行政调解,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农民利益。
  (五)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农村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及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假冒伪劣商品在农村市场蔓延;严厉查处农资销售、农村医疗卫生等领域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切实整顿农村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虚假表示、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商业欺诈行为,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发挥各部门举报投诉渠道作用,方便群众举报投诉违法违规行为。
  (六)依法保护农产品注册商标,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加大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积极指导有关组织做好地理标志注册、使用、管理和宣传等工作,积极引导和支持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人申请国际注册,争取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和农产品优势企业,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的作用。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特别是涉农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查处侵犯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七)加强农村广告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坑农害农的虚假违法广告。强化对农村广告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规范涉农广告发布内容,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虚假违法的农药、兽药、种子、农机、化肥等农资商品广告;严厉查处以帮助农民致富为名的虚假违法加工承揽、种植、养殖类广告;严厉查处面向农村农民、直接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虚假违法食品、药品、医疗服务广告;严厉查处影响和危害农村市场秩序、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各类严重违法及不良广告。积极支持和引导广告行业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服务,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农村广告市场环境。
  (八)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扎实推进农村平安建设。继续做好打击传销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群众识别传销、抵制传销的能力,积极开展创建无传销村的活动,压缩传销在农村的生存空间,遏制传销向农村发展蔓延的势头。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市场专项整治,坚决查处取缔黑职介,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民工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与文化、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坚决查处农村黑网吧,整治农村学校周边环境,为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九)切实完善农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一是加强农村维权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一会两站”(消费者协会分会、消费者投诉站、“12315”维权联络站)建设,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12316三农热线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查处农民群众举报的质量和价格违法案件,有针对性地发布消费警示、提示,防止农民受骗上当。二是继续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信誉好的市场主体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市场主体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并列为重点监测检查对象;对多次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提倡和引导会员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三是继续推进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结合各地实际,在完善和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购销台账制度,创新和完善商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实现商品质量的可追溯监管。四是规范农村商品交易行为。督促农村商品销售者切实履行职责,引导建立健全商品进货查验和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制度。强化农村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严格检查农村市场商品标识、生产日期、失效日期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有重大缺陷、有关部门通报的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商品,要及时下架退市,积极维护农村市场消费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工商、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质检、商务、农业、监察、供销社等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市场监管工作重要性、艰巨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积极认真负责地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强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工商、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质检、商务、农业、监察、供销社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指导、督促基层工作的力度,深入各地明察暗访,打击地方保护主义,督办大案要案,督促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要积极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三)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做好牵头工作,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质检、商务、农业、监察、供销社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既要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合作以及和相关行业组织、新闻媒体之间的协作配合,继续强化监管执法过程中的信息通报和工作配合,做到优势互补,信息互通,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整体合力。
  (四)加强督导,狠抓检查落实。要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查督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工商、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质检、商务、农业、监察、供销社等部门要深入农村市场监管第一线,认真调查研究,了解一线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检查发现的问题。
  (五)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要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教育,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加大对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工作的执法监察力度,发现问题要依法追究责任。要进一步完善部门间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切实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质检、商务、农业、监察、供销社等部门应于6月30日前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半年工作总结,11月30日前上报全年工作总结。对工作中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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